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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第1页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是气体燃料的总称,它能燃烧而放出热量,供城市居民和工

业企业使用。燃气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

气和沼气。下面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

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

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

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

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

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第1页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0篇)--第2页

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

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

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

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

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

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

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

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

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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