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生育保险【72页】.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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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针对女性劳动者

生育这一风险而设置的社会保险

项目。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生育保险

纳入到医疗社会保险范畴,也有一些国家单独列为一个险种。

中国将生育社会保险从医疗社会保险中独立出来,建立单独的生育保险制度,有利于专门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给付生育津贴。不过中国生育保险的管理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统一管理。;本章内容:

生育保险概述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第一节生育保险概述;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保障范围小(已婚妇女劳动者及其所生育的子女

和家庭。我国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尚未达到法定

婚龄生育、非婚生育及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的妇女劳动者无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福利性(既要维护妇女的简单再生产,又要促进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因而其给付水平较高)

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其他社会保险都是在风险发生以后才能享受保障待遇)

短期保障(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

与医疗社会保险、疾病保险密切相关(一些国家将三者合一);三、生育保险的原则

强制性原则(国家法律强制建立,符合条件

的用人单位及个人必须参加)

互济性原则(众多企业缴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对女职工较多的企业以及破产、停产半停产企业的女职工及其子女起到保障和支持作用)

个人不缴费原则(女职工生育是为了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是种的繁衍,因此,国家和社会有义务承担这种责任,企业招聘女职工时就应支付这笔费用)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现收现付制);四、生育保险的内容;2.生育保险基金;基金组成;3.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晚婚晚育;②生育津贴:妇女因生育、

节育而离开岗位、不再

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时,

因雇主停止给付生育女职工工资而造成的实际收入中断,由社会保险机构定期支付现金的一项生育保险待遇,又叫生育现金补贴。

大多数国家把生育津贴确定为原工资收入的100%。我国规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发放,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或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00%,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③哺乳??间:生育妇女为新生儿哺乳的时间。

国际劳工组织第3号公约规定,妇女每天

可以因为哺乳新生儿中断工作半小时两次。

我国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

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④医疗保健服务:指为妇女生育提供的

医疗帮助,其服务项目包括检查费用、

接生费、手术费用、住院费及与生育直接

相关的其他医疗费用。

该项目一般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也可以由医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⑤子女补贴费:国家社会给予新出生的婴儿一定金额的补助。

子女补助分一次性补助和固定补助。一次性补助表现为国家对每个符合人口政策要求出生的子女给予一次性补助,如我国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的子女。固定补助一般都延续到成年时期,如我国规定,独生子女费放到16岁。;4.享受生育保险的资格条件;5.生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孕期女职工,应当减轻其

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孕妇早产,保证孕妇按期分娩。

允许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并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其产前检查时间。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知识链接:中国规定女工生育流产医疗费可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二节中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印发了

《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

(试行草案)》,开始了生育保险

制度的改革。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生育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在生育保险社会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劳动部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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