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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发挥县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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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剑锋

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党委政法委在新形势下的职责任务进行了明确定位。在推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有效发挥县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能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现实课题。笔者以孝昌县政法委为切面,深入乡镇(区)、县直政法部门进行专题调研,认真剖析了县级党委政法委履职现状、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提出一些粗浅的对策建议。

一、县级党委政法委发挥职能作用的现状分析

县级党委政法委作为领导和管理基层政法工作的党委部门,认真履行中央政法委赋予的五大职责,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体制机制的影响和主客观条件的制约,县级党委政法委在履职方式上与自身职能定位和新形势、新要求对比,还有错位、缺位和越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维护稳定“越俎代庖”。在抓维稳工作上,政法委本是“指挥员”的角色,重在管好宏观、指挥协调、检查督办上着力,但现实状况却是担当了一线“战斗员”,根据党委、政府的安排,过多地参与实战,经常具体处理大量的信访涉稳问题,如疑难信访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等个案,而处理问题的责任主体单位“主动”回避,不仅牵涉了很多精力,疲于应付,而且形成了“急难险重的问题直接与政法委挂钩”的怪圈。

二是综合治理“包打天下”。2011年,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后,从涵盖领域看,工作面过宽,成了“综治是个大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从工作内容看,涉及面过广,承担了许多应由政府职能部门完成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从工作效果看,工作精力主要放在社会管理上,平安建设的“主业”推进力度受到影响,导致“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三是执法监督介入过深。一方面,党委政法委在具体案件协调中,有时为兼顾办案和维稳的“双重”效果,召集政法部门就案件的实体进行会商,拿出妥善处理方案,这实际上有干预公正执法司法之嫌。另一方面,公检法部门在办理疑难案件时,一旦出现“梗阻”现象,过分依赖于案件协调,而不注意通过侦查和司法行为查明案件真相,容易形成错案或者导致司法不公。

四是法治建设“孤掌难鸣”。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党委、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它涉及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方面面,任务艰巨而繁重,但在实际工作中,仅由政法委和政法部门单打独斗,各级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力度和T作推进强度明显不足,没有形成合力共为的氛围,影响了法治建设的效果。

五是队伍建设职能虚化。内容不实,党委政法委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抓手,主要通过学习教育这一比较务虚的形式体现出来,务实管用的东西不多,如政法委干部的警衔和特岗津贴没有具体的政策保障支持。手段不硬,在队伍管理上主要是建议权,对政法部门和政法干警缺乏过硬制约措施。威信不高,政法委进口不畅,出口狭窄,干部交流太慢,政法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时,政法委缺少规范、刚性的提名权和决定权,使威信逐渐削弱。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一是顶层设计不科学。对县级党委政法委的职责任务、工作体制机制的定位,有些比较模糊、粗放,不利于指导基层实际操作:从宏观上统揽政法委建设的党内条例、政策依据缺失,也是县级党委政法委在新的转型期不适应的一个根本原因。二是履职方式不明确。对县级党委政法委在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上如何履职,没有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上级政法委针对领导方式、工作策略的专题培训很少组织,导致基层在实践丁作中无所适从,容易主观臆断,有时将法治、制度“边缘化”。三是组织保障不强硬。“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强调得多,但落实起来却大打折扣,在人、财、物的保障上投入不足,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上支持不够,尤其是对县级政法委干部的管理使用与县“两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其它党委部门相比,呈现出明显的“弱势”,影响了机关干部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四是评价体系不合理。目前由于各级将综治维稳工作的考核与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挂钩,一切围绕“不出事、少出事、出了事能摆平”这个目标来运转,侧重于考核结果,而不注重考核过程,很少过问是否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所以一些领导干部为了保稳定,在具体个案上“花钱买平安”,突破法律“底线”,影响了法治的权威性,这是制约推动法治建设的一大负面因素。

二、新形势下发挥县级党委政法委职能作用的对策建议

《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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