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工具、模式与法律变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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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

工具、模式与法律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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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安

摘要: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呈现出非理性繁荣的景象。传统意义上以“命令—强制”为特色的行政规制模式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弊端日显,亟需引入信息规制的理念与制度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需要遵循系统性配置、组合性配置和倾斜性配置的法律原理,引入赋能、强制、激励和调控的配置方法。互联网金融平台的信息规制还需要处理好与行政规制的关系,在政府与平台企业之间引入合作规制的制度模式,并推进体系化的法律变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规制;工具配置;合作规制

:D912.28:A:0257-5833(2018)10-0099-09

随着信息技术的加速创新、科技与金融的不断融合以及“互联网+”行动的深入展开,以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和微经济为基本形态的新经济模式异军突起,正在引领中国经济实现前所未有的蜕变。李克强总理在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供全方位创新创业服务,发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打造“双创”升级版。这是“平台经济”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是继“共享经济”于2016年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之后中央政府对新经济形态的再次肯认,预示着平台经济在我国将取得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发展。与共享经济相比,学界对于平台经济的探讨刚刚起步,成果匮乏零散且深度有限,难以满足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需求,因而亟待理论研究和法律因应。本文聚焦平台经济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延伸的空间载体——互联网金融平台,尝试探究其信息规制的工具配置与法律模式选择问题,进而为平台经济的规范有序发展奠定一个重要的法律观念和制度基础。

一、非理性繁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兴起及其规制难题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虽然短暂,却取得了惊人的增长业绩,无论是数量还是规模均稳居世界前列。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兴起是一个典型的“非理性繁荣”的过程,其背后的法律隐忧值得关注。众所周知,2013年被称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在该年度,P2P网贷平台爆发式增长,第三方支付渐趋成熟,首家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银行相继成立,余额宝横空出世,众筹与消费金融方兴未艾。2014至2015上半年,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出井喷之势,微信红包和百度钱包相继推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展开,互联网巨头纷纷抢滩个人征信市场,社交金融发展迎来高潮。但进入2015年下半年以来,昆明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频发,P2P跑路、校园裸贷等恶性事件不时见诸报端,互联网金融似乎从“创新的弄潮儿”沦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代名词。2016年至今,在“防风险”的公共政策指引之下,互联网金融先后经历了专项整治和严格监管,在大浪淘沙中进行了分化和行业出清,逐渐走上了规范化发展之路。

互联网金融的兴衰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沉浮事实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是因为无论是股权众筹和第三方支付,还是网络借贷和货币基金,均是以平台为支撑的金融形态,互联网金融在整体上可以纳入平台经济的范畴。换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以股权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具象化的形式存在的,平台不仅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设施,也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基础。所谓平台,无非是一种交易空间或场所,促成双方或多方客户之间的交易,收取恰当的费用而获得收益徐晋:《平台经济学——平台竞争的理论和实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与社交网络平台(如腾讯)、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网络平台(如百度)等平台相比,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性在于集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于一身,其本质是信息和信用风险的关系问题杨东:《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基于信息工具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需要澄清的是,尽管监管机构一直强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去担保化”,但这主要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而言的,可视为金融管制和“防风险”公共政策指引下的策略性选择。鉴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内核是“金融”而非“互联网”,而金融的实质是以货币为对象的信用交易,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可能脱离信用而存在。实际上,经过昙花一现的“非理性繁荣”之后,那些打着“金融创新”之名却从事非法金融交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因信用缺失被淘汰出局,而那些资信良好、风控严格、注重契约精神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渐成长为行业的中流砥柱。特别是随着大数据征信、区块链技术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广泛运用,传统意义上以主体为中心的信用创建方式走向式微,强调“去中心化”的算法信用开始勃兴袁康:《区块链的信用基础与法制回应——从主体信用到算法信用》,《银行家》2018年第5期。。因此,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不仅肩负着向交易双方提供真实、充分、及时的信息撮合、数据管理等私法上的责任,还肩负着通过技术应用为参与者创造信用、为社会建立信用体系的公共性责任,唯有如此,互联网金融平台才能融入经济民主和普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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