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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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

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

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阳光集团有限公司贯彻

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

关规定,结合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际,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各分

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o

第三条本细则旨在进一步强化集团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

行情况的监督,规范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

策水平,严格决策程序,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集团党风廉政建设和各

级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集团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

须采用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股东大会等会议形式进行,

会议集体决策的权限范围、决策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按照《实施办法》

及有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议题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实施办法》及会议议事规则

要求,议题的提请和确定是否符合议事规则和有关工作流程。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构是否都是以会议形式进行集体决

策,在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是否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并充分吸

收各方面意见。

(三)参与会议的决策人员范围和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召开决

策会议前是否预先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按相关议事规则提供会

议材料。

(四)涉及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股权、重大资

产收购、担保等重大决策事项,是否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及风险评估

论证,是否依据不同情况由专家和审计、财务、法律、投资、工程建

设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供会议决策参考;对于境外投资和股权收购

项目,是否进行尽职调查。

(五)重要人事任免是否按照千部管理权限,事先征求纪委意见,

任免事宜是否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在

提交会议决策前,是否按需要由主责部门事先交由总法律顾问和法律

事务部进行合法合规及法律风险审查;有关“三重一大”重大项目

安排事项(除担保外),是否实行立项审批和实施审批两个决策环节各

自完成相应的决策循环流程。

(七)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是否事先听取了企业工

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了职工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

(八)决策会议在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时,与会人员是否

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在最后发表结论性

意见,是否严格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若存在严重分歧

时是否推迟作出决策;决定多个事项时,是否逐项研究决定。

(九)决策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人员姓名、

会议议程、议题、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同意、反对或

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等内容是否有专人负责形成完整、详细

的会议记录;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是否形成会议纪要;董事会出席会

议的董事是否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

会议纪要是否由各决策会议召集人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是否归

档保管。

(十)决策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决策人员及其亲属的事项,涉及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决策人员应当回避的其他事项时,

该决策人员是否回避。

(十一)是否存在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在发生不可抗

力或者重大危机的情形,无法及时召开会议的紧急情况下由党委书记、

董事长、总经理临时决定的事项,是否在事后及时分别向党委会、董

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是否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否在事后按《实施办法》规定程序对临时决

定的事项予以审定。

(十二)董事会、经理层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

了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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