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华农险青岛市地方财政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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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险青岛市地方财政日光温室大棚蔬菜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种植农户(含家庭农场主)、专业合作社和村民委员会等作为投保主体参与投保,但不得重复投保。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日光温室(即冬暖式塑料大棚)及棚内种植的蔬菜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日光温室大棚和棚内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日光温室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使用正常;

(二)棚内蔬菜种植符合大棚蔬菜种植技术规范要求,生长正常;(三)日光温室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日光温室大棚数量在5个以上(含)或种植面积5亩以上(含)的种植小区。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暴雪原因直接造成日光温室大棚损毁及棚内蔬菜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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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

(五)光照不足造成冻害;

(六)日光温室大棚的自然损毁;

(七)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修建违反设计、施工规范的不合格日光温室大棚;

(二)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由于保险期间开始前的原因所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本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

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

任,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费500元/亩,保险金额30000元/亩。其中,每亩保险金额具体分项为:日光温室大棚棚膜保险金额1500元、草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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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绳保险金额2500元、骨架保险金额6500元、卷帘机保险金额2000元、墙体保险金额14500元、棚内蔬菜保险金额3000元。实际保险面积应按上述每亩保险金额分项为标准换算,最终承保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九个月,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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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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