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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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权利的行使第五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即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平等性。2、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必须体现国家的意志。但是,由于民法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因而民事法律关系也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简称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具体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二、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私法意义上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实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多种多样,按照其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1、事件法律事实意义上的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2、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法律事实事件(人的出生、死亡、物的灭失等)意思表示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表现行为链接.ppt三、法律事实构成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为根据。如遗嘱继承,需要合法有效的遗嘱、立遗嘱人死亡、继承人不拒绝继承这些法律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两个或多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就叫做法律事实构成。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 权利为一种法律上之力。特定的利益与法律上之力结合,构成权利。19世纪以来,关于权利的本质的学说,主要有意思说、利益说、法力说等。二、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 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性权利可以转移。财产权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和债权。 2、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因而也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 3、综合性的权利:是指兼具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不同)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4、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的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分为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1、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2、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2、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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