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监督的价值.docx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

?

??

论法律监督的价值

?

?

?

?

?

??

?

?

?

论法律监督的价值

◎王巍

【摘要】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性质、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内涵、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机制、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其自身的建设等问题。无论是从宪法学专业的学科发展的立场上看,还是从检察理论发展乃至检察学学科的独立建构方面看,加强和深化宪法理论对法律监督和检察权的研究,都是势在必行。

【关键词】法律监督;价值;检察机关

依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的根本意义,在于保障国家法律的严格遵守和执行,以实现法律在国家生活中的各种重要作用。”按此意义,可以说哪里有法律运行哪里就有法律监督。对于如何行使法律监督权,《宪法》及其下位其它基本法做了具体规定。法律监督权在实践中的形态表现为刑事公诉权、刑事诉讼监督权、民事行政抗诉权等。一般认为,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同理,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行政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干预诉讼,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和全部诉讼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性质、法律监督的性质和内涵、检察权的范围和行使机制、人民检察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及其自身的建设等问题,自然都属于宪法学视野下的公[来自www.LW5]权力问题,都需要用宪法理论予以研究和回答。以前在宪法学的研究中,之所以存在对国家法律监督理论研究相对薄弱的状况,也没有引起宪法学专业人员的应有的重视,不是检察理论没有这方面的需要,而是宪法学专业的学者自己认识上的局限造成的。目前这种状况亟须加以改变,无论是从宪法学专业的学科发展的立场上看,还是从检察理论发展乃至检察学学科的独立建构方面看,加强和深化宪法理论对法律监督和检察权的研究,都是势在必行。

一、法律监督价值的学说观点

人民检察院被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行使的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这一设置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列宁认为,应该“使法律监督权从一般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成为继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我国虽然没有将检察权列为第四种权利,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却被移植过来。在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下,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检察、审判权力。它们行使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这与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西方,司法机关就是法院的代名词,因此其司法权是由法院统一行使的。在我国,司法权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按照广义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劳改机关等都是行使一定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而按照狭义说,司法权一般指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这种观点被称为“二元权力说”,属于我国的主流观点,并且得到了党和国家立法机关的认可。

检察机关既不同于行政机关又与一般的审判机关相区别。现代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行使追诉、控告、公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能,虽然在组织特性上具有行政色彩,但更具有一些司法特点。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公诉机关及其职能均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所从事的追诉、控告、公诉和诉讼监督均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二、法律监督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国的情况与西方不同,如果国家不独立设置一个检察机关以行使法律监督等职权,国家的权力链特别是司法运作中的关系链就会断裂,统一的国家权力当然也不可能在断裂的权力链上顺畅行使。中国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优越性,就在于将西方国家的分散的检察权由各个国家机关行使的模式改变为由统一、独立的检察机关统一行使,特别是对于法律监督权。基于这样的体认,中国的检察制度不仅在权力的配置和行使上体现集中、统一的优化原则,而且在减少国家权力机关设置层次、节约建制财政和人力成本上,都体现了最大化的功利价值。

法律监督在中国有着自身行为属性的个性特征。在中国的法学语境中,其自身的基本属性:一是法律性。主要表现为监督主体的法定性和专门性,即有法定的专门机关即检察机关,享有相对应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这种专门性还意味着监督对象及监督范围的特定性,主要限于对刑事诉讼以及特殊违法犯罪的监督、纠正和查处等;以及监督依据的法律性,作为监督行为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法律。二是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法律监督仅限于程序,不具有终局性。无论是对侦查、审判以及行政活动的监督,只限于建议提醒。三是法律监督对象行为的违法性和事后性。监督行为发动本身具有主动性,但在监督阶段上只限于违法行为出现后。强调法律监督的事后性在于监督权易于扩张和随意性的特性,通过限定

文档评论(0)

188****5170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