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的可行性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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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的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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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信访是中国共产党从群众路线中诞生出的一项政治发明,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削弱信访功能。而法律援助制度实施至今也已取得巨大成效,覆盖面广、与群众联系紧密。因此,分析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的可行性成为融合两者的重要前提。本课题通过对信访困局和法律援助作用的分析,具体从信访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法律资源的极大丰富、信访与法律援助的制度暗合和互补,以及引入法律援助的地方实践等方面,剖析和探讨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的可行性问题,为进一步确立信访法律援助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和可能性铺垫。

【关键词】信访;法律援助;可行性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并仍将继续为信访人提供诉讼外的有效救济途径。但另一方面,我国信访的现状,特别是信访过程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如上访专业户、老上访户以及他们的重信重访、缠访、闹访等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的稳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处理好信访案件,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志愿者,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着积极而又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其与信访制度在本质和功能方面具有一致性,并具有破解信访困境的可能性,可以考虑由律师介入信访工作,开展法律援助。

一、信访困局

我国《信访条例》明[来自Www.lw5U.com]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实行“三级终结制”,但却不能完全解决信访终结问题,“终而不结”的现状依然存在,对社会纠纷和矛盾的解决以及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访法制化范畴过窄

目前我国信访工作的依据只有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其中未对信访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规定,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明确,不利于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信访条例》只对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访活动发挥作用,对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等机关的信访活动则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适用面相对狭窄,不利于全面解决信访纠纷和矛盾。

2、信访组织化体系重叠

从实际来看,当前各级党委、人大、司法机关、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机构,负责各自部门所受理的信访纠纷案件,组织化体系呈现出归口不一、区块分明、相互重叠的状态,缺乏统一协调机制,不能有效应对和化解各类信访纠纷。

3、信访参与化程度较低

《信访条例》的修订基本处于封闭状态,程序缺乏公开性和参与度,不利于群众了解条例内容和法定行为方式。同时,《信访条例》中对信访纠纷的处理仍沿用“层层批转”的旧有方式,整个处理过程缺乏当事人和群众的参与,影响公正度,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降低了信访纠纷的处理效率。

基于上述分析,当前信访工作存在明显困局,“重信重访”、“缠访”、“闹访”现象以及信访终结“终而不结”的现象仍难以化解。

二、法律援助在信访中的功能解析

信访作为一种权利救济的补充途径,一般均在信访人无法寻求普通救济途径的情况下自主进行,以个人利益得到最大满足为出发点,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指导,因而常导致“闹访”、“缠访”等问题的发生,更出现少数的信访“钉子户”,扰乱信访秩序及其效用的发挥。针对这一现象,有必要加强对信访活动的指导,特别是为信访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帮助,以引导信访的法制化和有序化。

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素质不断提升。律师介入信访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功能,应有助于缓解信访矛盾。

1、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到实现,对需要采用法律救济手段捍卫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如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智力底下者等,以及某些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减费的法律服务或者减免诉讼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西方已经有500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则是刚刚起步。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相继颁布,其中都有专门条款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从而确立了法律援助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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