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对军工上市企业的监管与控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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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对军工上市企业的监管与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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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童雄辉刘洋惠兴晨

一、美国军工企业发展历程

从美国军工企业的发展历程看,大致经历了国有军工厂、国有军工厂与私营作坊(企业)并存、军工上市公众公司等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国有军工厂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私营军工企业(公众上市企业)也不断发展壮大,直至最终几乎全部取代国有军工厂,成为美国庞大军工工业体系的主要支撑。

美国在独立战争时期开始筹建属于自己的国有军工厂,并不断发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国有军工厂无法完全满足战争需求,私营企业开始介入部分军工产品生产。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战争对军工产品的井喷式需求,私营军工企业得以快速发展。二战结束后,私营军工企业通过上市、并购等手段持续发展;,国有军工厂逐渐被私营军工企业所取代。发展至今:美国军工企业几乎全部为私营军工企业,而美国政府只保留了隶属于军方从事军工科研的研究、试验机构和基地以及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及其下属有关科研试验机构(中心)_航天发射中心等,原有从事军工产品生产的国有军工厂或生产线几乎全部被关闭。目前美国庞大的军事工业主要是依靠以波音、洛马、诺格、雷神和通用动力等特大军工集团为代表的军工上市企业来支撑。因此,从其所有制形式看,美国现有军工企业主要以公众上市公司和私营公司为主,其股份结构不直接存在国家股份,也不存在类似西欧国家军工上市企业的特殊股份——“金股”,但是,美国政府并未放弃对军工上市企业的严格监管。

二、对军工上市企业的监管

美国政府对军工企业,无论是否上市,都无权直接干涉其日常经营活动,但在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时,却建立了一套非常严格的体系对军工企业进行控制和监管,其监管与控制的手段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涉密信息披露、技术转让、产品出口、国际合作以及并购重组等方面。

1.通过主权基金间接控股

从表面上看,美国目前主要的军工企业几乎都是由私营企业发展而来的公众上市公司,美国政府不直接持有上市军工企业的任何股份。但是,正如中航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吴献东在其所著《军工企业与资本市场和政府的关系》-书中指出的那样:美国军工企业表面上是公众化的上市公司,而实际上是通过具有国家主权色彩的投资机构和共同基金对其控股的。以洛马公司、波音公司、诺格公司、雷神公司和通用动力等五大军工上市巨头为例,五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股东中,具有国家主权色彩的美国道富全球投资管理公司、资本国际投资公司、先锋集团、黑石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和美国华盛顿共同投资基金、马萨诺赛价值基金、美国成长基金等共同基金都名列其中。因此,美国政府虽然不直接控股军工上市公司,但是却能通过控制华尔街的大型财团来实现间接控制,即通过具有主权色彩的投资机构和共同基金等来控股军工巨头。

2.国际武器贸易条例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及其所附清单在美国对军工上市企业监管中的地位十分重要,也是美国政府对美国军工企业监管体系中最严的部分。根据ITAR规定,美国军工企业不得出售、转让ITAR所附清单的产品、技术及服务等给其所限制的国家,上述所有出口必须通过国防部下属的军贸控制办公室(DTC)进行审批并获得相应许可;而且获得上述产品、技术及服务的国家及企业在未经其同意和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出售或转让给其限制的国家。比如,按照ITAR的规定,美国军工企业不得出售清单所列产品、技术及服务给中国,中国不得发射美国造卫星及含有美国造零部件的其他国家制造卫星;同时,其他国家获得的美国上述清单所列产品、技术及服务,不得再次出售或转让给中国。2012年,德国一家卫星运营公司濒临破产急于出手,某中国公司计划进行收购,但是由于该德国公司在轨卫星由美国公司制造,因此收购遭到美国政府反对,最终失败。近期,美国政府宣布对我国的中兴通讯公司进行制裁,严禁美国供应商向中兴通讯公司提供零部件和相关服务。

3.严格的并购重组评估审批制度

在美国,军工上市公司之间或其它公司对军工上市公司通过协议进行兼并、收购,其方案不仅要经过双方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而且还必须经国防部评估,评估的重点是是否涉嫌垄断以及是否符合美国的战略安全和利益,并由司法部根据国防部的评估意见最终裁定是否可以进行并购重组。尤其是涉及境外资本投资和并购重组的项目,除了国防部评估外,还必须通过美国境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批。1998年,洛马公司与诺格公司合并的方案被美国政府否决,就是因为两家公司合并可能会形成垄断而影响其国防利益。近年来,我国多家公司并购美国相关公司失败的案例也充分证明其对来自境外投资和并购的谨慎及严格。

4.严格的装备采办法规

在对军工上市企业的控制和监管措施申,各种采办条例和指令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用于指导联邦政府各部门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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