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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其他合理费用

律师作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人员,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能够推进诉讼程序的有序进行,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律师费的认定并不统一,有的对当事人主张的律师费均不予以支持,有的以当事人实际支付的律师费为认定标准。基于此,有人大代表提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应对律师费进行合理认定,既体现律师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的作用,又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目的和性质相悖。本条第三项采纳了代表的建议,在原告向被告主张的其他费用中将律师费单独列出,并将对律师费的认定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律师费是诉讼当事人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所支付的费用,一般包括按固定收费标准收取的费用和其他费用,如调查取证费、差旅费等。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负担,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以法国、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等国家为代表的败诉方负担模式。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各种诉讼中胜诉当事人的律师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败诉的当事人均应偿付。

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律师费各自负担为主,根据申请单独判决为辅的模式。《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除美国制定法或该规则有明文规定外,只要法院不作出别的规定,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当然补偿给胜诉方当事人。对于律师费的请求,则要通过申请书提出,法院根据已经认定的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单独作出判决。当然,在少数案件中,比如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可以直接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以各自负担为主,但有明确例外规定的模式。对此,已有案例作出了新的突破。比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决认为,侵权行为的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提起诉讼时的律师费,是与侵权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的损失,可以向当事人请求赔偿。

反观我国关于律师费的承担,《律师法》及律师收费制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中,均规定对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予以依法支持。参考前述司法解释的

规定,本条第三项规定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被告主张赔偿。另外,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亦可请求由被告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不适用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法律认可的委托代理的一种特别形式,其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法律事务时,事先不支付法律服务费,通过律师的代理活动,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约定的目标(包括判决书确定或经由调解、和解得到或经由法院执行得到财产或利益)之后,当事人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得到的财产或利益的一定比例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如果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则不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风险代理是律师事务所一般委托代理行为的补充形式,其适用的基本原则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适用于特定的当事人在特定的条件下诉求特定的经济利益。律师事务所实行风险代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和特定形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必须严格限制案件范围,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风险代理仅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第二,有四类涉及人身和最基本民生的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包括:(1)婚姻、继

承案件;(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等。第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起诉的目的在于督促被告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否得到修复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在优美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因此,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目的来看,其具有公益性,符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限制适用风险代理的案件范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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