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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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问题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本代理人就本案的法律关系、责任承担及赔偿计算适用标准等相关事实及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一、本案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属于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本案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的特征明显,主要表现在:双方没有隶属关系,接受劳务的一方有权随时中断劳务关系,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受害人滕召才没有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处分权。在本案中,受害人滕召才不定期通过第一被告被告法人陈豪、工友谭顺平、第二被告的办公室主任柳玲芬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绿化业务活动,并临时才知道绿化地点和绿化的范围,报酬按照市场价及双方临时达成的协议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随时结算报酬,也可随时不来做或到别的地方做。受害人滕召才可以随时选择任意一家物业公司做绿化,而第一被告、第二被告也可以任意选择其他绿化工人来为自己完成绿化活动。该事实详见证据目录第13页至第53页,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李勇、滕建发、房东戴瑞春、绿化承包人毛克华等证人证言、受害人本人2012年至2013年一年多在温州市区做绿化工作的日记本书证予以证实。。本案受害人2013年12月24日上午受伤发生于第二被告物业小区时,其绿化业务也是2013年12月14日第二被告的办公司主任柳玲芬用座机0577-865xxx于下午14点29分59秒主动联系受害人滕召才的工友谭顺平手机158xxxx928(该手机是用其妻子洪章菊身份证购买,多年来一直是谭顺平用该号码接受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安排的绿化工作),接到绿化业务后,谭顺平及时于2013年12月14日下午15点26分47秒将此业务请示第一被告负责人陈豪1375xxxx70,安排谭xx平去完成该绿化任务,接到任务后需要人手于是谭xx平即日下午17点42分34秒三次联系受害人滕召才1309xxxx82,并告知2013年12月18日至24日到第二被告处进行绿化工作,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35页第117次至第121次的通话明细,该通话内容与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16、17页谭顺平的证人证言予以相互佐证。显然,受害人滕召才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劳务活动期限没有固定性、其招聘、录用、考勤、福利、离职等人事关系根本不受其规章制度约束。双方完全不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由此可见,本案是受害人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是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受害人的死亡与本案的受伤有因果关系从本案的客观事实,我们完全可以基于良知、经验、常识推断出滕召才死于此次意外伤害。第一、受害人伤势十分严重。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3页第一次入院记录:“头颅CT示‘小脑出血,蛛血,枕骨骨折’”;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7页住院记录:“右侧小脑半球及小脑蚓部、双侧额叶多发挫裂伤。蛛血。右侧第5、6前肋骨骨折,右侧少量气胸可能。右肺上叶及两肺下叶后份挫裂伤。”第二:受害人入院后,医院就以抢救生命为主,但其伤势太重,一直深度昏迷,直至死亡,都没有苏醒过。详见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第79页、80页出院记录记载:“1月7日夜班内患者瞳孔散大,左侧5mm,右侧4mm,对光反射消失,再次予气切处呼吸支持。过程中突发自主呼吸消失,血压及心率下降,最低血压为62/33mmHg,心率从120bpm快速下降至61bpm,予肾上腺针1mg静推后心率及血压能上升,但难以维持,予较大剂量多巴胺、阿拉明及去肾上腺素针维持血压,自主呼吸不能恢复。考虑枕骨大孔疝可能,血压低,予白蛋白针剂大剂量甲强龙阵减轻水肿,耐信针维护胃。仍大剂量升压药维持,呼吸机参数高,再次请脑外科会诊,认为目前手术意义不大。(告知家属病情危重,前于目前病情,送检CT检查途中风险极高,家属商议后决定不予CT,考虑患者病情,综合脑外科意见,患者病情危重,预后差,告知家属后表示转回当地继续治疗。”上述医院记录很明显受害人滕召才已经到了随时死亡的边缘,根本不具备再次开颅手术和继续抢救的必要的条件,从医学原理上已经宣布了受害人滕召才的死亡。第三、受害人滕召才是从医院宣布没有抢救必要、随时死亡及没有医疗费的情况下出院的。如果受害人是痊愈出院后,在家过一段时间才病死,被告方质疑受害人死因不明尚可以理解,但在本案中,医院催促受害人家属缴纳医疗费,家属根本无力缴纳,受害人“出院”完全迫于无奈,所谓“出院”也就是回家等死,因为回家后根本医疗机构敢收治。第三、受害人出事前身体健康。受害人滕召才长期从事体力劳动,从来没有住过院,而且医院的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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