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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CCSR80
DB3310
浙江省台州市地方标准
DB3310/T104—2023
机动车驾驶人能力评估规范
Specificationforabilityassessmentofmotorvehicledrivers
2023-10-18发布2023-10-20实施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3310/T104—2023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要求 1
5评估要求 1
6首次评估 2
7二次评估 2
8评估结果管理 3
附录A(规范性)评估流程图 5
附录B(资料性)评分信息查询表 6
参考文献 7
II
DB3310/T104—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台州市公安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浙江方信标准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康宁医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叶天波、张宇翔、楼海峰、阮宇、祝金平、李春生、金海军、洪莹、叶展源、许添、冯曹冲、徐桓韬。
1
DB3310/T104—2023
机动车驾驶人能力评估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能力评估的一般要求、评估要求、首次评估、二次评估、评估结果管理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驾驶能力评估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一般要求
4.1机构要求
4.1.1应组建能力评估小组、能力评估复核小组,小组成员可由公安、卫健等部门委派相关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组成专家库,小组成员由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4.1.2能力评估小组应配备不少于5位评估员,能力评估复核小组应配备不少于5位复核员,评估员与复核员应包含精神卫生医护人员,车辆驾驶管理人员。
4.1.3同一评估对象能力评估小组与能力评估复核小组成员不应重复。
4.1.4应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4.2人员要求
4.2.1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掌握交通管理或精神障碍患者能力评估相关专业知识。
4.2.2应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科学公正。
4.3平台要求
4.3.1数据库应包括全市报考学驾人员、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信息数据。
4.3.2平台应根据识别归集到的信息,实时进行数据关联碰撞。
5评估要求
5.1驾驶人能力评估应包括首次评估、二次评估、评估结果管理等内容,具体评估流程按照附录A执行。
5.2针对报考学驾人员的评估应在申领驾驶证及学习驾驶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5.3针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评估应在年检、更换驾驶证时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DB3310/T104—2023
6首次评估
首次评分规则详见表1,平台应实时根据数据关联碰撞结果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得分为60分的评估对象直接形成评估结果,得分为0分、30分的评估对象应由能力评估小组进行二次评估。
表1首次评分规则表
评分指标
疾病分类
评分规则
严重精神障碍疾病
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
评估对象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疾病,且具备以下一种情形及以上的赋60分,均不具备以下情形的赋0分。
a)未达到三力测试通过标准;
b)无正当理由逃避属地精神卫生部门列入管理,治疗药物购买地均在本省市外的;
c)经系统治疗5年后不能恢复正常,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且拥有A、B准驾车型的;
d)经系统治疗5年后不能恢复正常,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2年内多次发生与他人纠纷或主责以上交通事故的;
e)经系统治疗3年后不能缓解,1年内两次与他人发生纠纷或主责以上交通事故;
f)3个月内多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或者多次存在闯红灯、超速驾驶等严重行为的;
g)其他风险较为严重情形。
其他精神障碍疾病
躁狂症、抑郁症等
评估对象患有其他精神障碍疾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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