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通信自由和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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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通信自由和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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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wwW.L]李晓芬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

摘要:通信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其都有所规定,但由于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的不足,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没得到很好保护。为了对公民通信权利进行更好的保护,首先分析现状及不足,并着重分析与公民通信权利保护的构成冲突的两个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法律保护

Abstract:Thefreedomofcorrespondenceisoneofthebasiccivilrights.However,becauseoftheinsuf-ficiencyinourConstitutionandotherlawsandreg-ulations,citizensacute;freedomandprivacyofcorre-spondenceshavenacute;tbeenwellprotected.Firstly,thiszuticleanalyzesrelatedclausesincurrentlawsanddiscussestheirinsufficiency.Then,itemphasizestwocasesthatconflictwiththeconstitutionofpro-tectingcitizensacute;rightsofcorrespondence.Lastly,itproposesthewaysofimprovingthecitizensacute;free-domandprivacyofcorrespondenceinChina.Keywords:freedomofcorrespondence,privaryofcorrespomlence,legalprotection

1我国立法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主要条文如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电信用户使用电信网络所传输信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查阅邮政业务档案时,必须凭相关邮政企业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证明,并开列邮件具体节目,向相关县或者县级以上的邮政企业、邮电管理局办理手续。”

通过上述四个主要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对相关内容规定得很不明确。例如通信秘密保护范围模糊不清,对其外延也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而法律保护范围的不明确,恰恰是致使各方当事人对是否受保护产生判断上冲突的主要原因;其次,我国法律没有涉及到例外情况下具体的操作程序与细则;最后,缺乏对滥用限制通信自由权利的制裁和对通信自由受到侵犯的公民的救济手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主要探讨两个问题: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冲突和监狱检查犯罪信件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冲突。

2现实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2.1法院调查权与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冲突

2005年,江苏省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所属湖塘营业厅,要求该电信公司向其提供相关电信用户机主的资料。湖塘营业厅负责人员则援引《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倒》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电信用户的资料信息。片刻之后,该法院的执行人员又来到常州电信分公司负责处,再次要求该电信公司提供相关用户的电信资料信息,负责处工作人员则依然坚持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无权要求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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