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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构建

毛元孙卫

关键词反悔权自愿性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刑事辩护领域;孙卫,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5.248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控方天然的具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这将直接引致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通常称作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应当具备的各项基本合法权益无法获取到有效且充分的保护。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重点内容,涉及条款最多的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新版本《刑事诉讼法》在其第15条中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主动全面真实供述自身所犯罪行,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愿意接受与自身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的,可以在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前提下,对其进行从宽处罚。”第176条第2款明确指出,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作出认罪认罚意愿表示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围绕对犯罪嫌疑人应当判处的主刑和附加刑,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等,针对人民法院提出适当的量刑参考建议。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从立法上要求检察机关,就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与办案要求,那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8年修订发布的新版本的《刑事诉讼法》,在基本人权保障层面展示出了一定表现程度的改良性,其具体法律条文表述过程提及了借由改善提升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诉讼活动基本參与地位,强化提升其基本权利保障水平。在刑事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保障人权的基本内容,包含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护。规范约束公共权力机构的执法工作行为,以及强化刑事诉讼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是解决处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问题的基本工作切入点。而想要有效改善强化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应当借由对系统有效制度的建设和运作,要切实建立形成刑事诉讼工作程序中被追诉人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程序机制,确保刑事案件被追诉人能够在基本司法程序方面获取一定幅度的选择权,以及决定权。而针对刑事案件被追诉人反悔权展开的构建工作,具备广泛且深远的实际影响意义。

一、被追诉人反悔权的渊源

被追诉人反悔权源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其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通过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被确立成明确化的刑事诉讼制度。从《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角度展开阐释分析,所谓辩诉交易,就是在刑事案件庭审活动开始之前,经由刑事案件被告人明确开展针对自身所犯罪行的有罪答辩行为,或者是针对他人所犯罪行展开检举指控,继而经由刑事案件控诉方明确降低实际指控强度水平,其具体表现形式包含将针对重罪名的指控转变为对轻罪名的指控,或者是缩减实际指控的罪名数量,或者是建议主审法官在法律允准的范围之内减轻判决处罚力度,继而在双方主体协商取得一致条件下,具体开展法庭审理环节。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执行过程中,诉讼效率是处在核心地位的价值追求,对利益的获取则是控辩双方在运作辩诉交易制度过程中的基本动机。在辩诉交易制度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控诉方主体能够有效控制缩减基本工作任务量,成功完成刑事案件控告工作,充分履行惩罚犯罪的工作使命,被告方则可以在法律制度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获取到相对轻微的刑事处罚。

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对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也明确界定了“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文件的第1条中明确规定,“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主动全面真实供述自身所犯罪行,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以及愿意接受与自身所犯罪行相适应的刑事处罚,明确签署具结书文本的,可以在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前提下,对其进行从宽处罚”。从上述法律制度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刑事司法事业领域建构运作的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刑事司法领域正在执行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着显著且鲜明的相互差异特点。

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依赖的基本环境背景角度展开阐释分析,关于刑事案件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尽管具备着稳定、扎实且丰厚的理论基础,以及与之高度对应的制度规则体系,但却尚未获取到系统充分的归纳和提炼,特别是有关刑事案件庭审程序过程中的反悔行为,尚未得到明确系统的理论分析。新版本《刑事诉讼法》充分整合归纳了认罪认罚制度在过去若干年间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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