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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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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网络谣言极具迷惑性,易蛊惑网民并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传播。当前,以网页、微信、微博、论坛等为载体的谣言仍旧活跃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社会生态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刻不容缓。

【关键词】网络谣言;法律制度;规制

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103(2019)13-0067-04

在国家积极推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背景下,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网络基础设施更加完善、网络文化更加多样、网络经济更加繁荣的网络环境中,网络犯罪、网络谣言、网络侵犯个人隐私、网络恐怖主义等网络风险也随之而来,其中,任何一个社会热点、民生问题都有可能滋生网络谣言。据《2018年网络谣言治理报告》显示,食品安全、医疗健康、社会民生等领域成为网络谣言“重灾区”。网络谣言极具迷惑性,易蛊惑网民并肆无忌惮地在网络空间传播,导致错误的舆论导向和社会信任危机,加剧社会恐慌。以网页、微信、微博、论坛等为载体的谣言仍旧活跃在网络空间,对网络社会生态造成污染。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分析我国治理网络谣言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的困境并提出应对之策刻不容缓。

一、法律制度规范不够健全

1.相关立法滞后

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认可和保障的,通过互联网公开发表言论、传递思想、表达意见、主张、观点、情感等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在我国,“言論”被视为一种行为,并且言论自由应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言论自由。由于我国法律起步较晚,法律基础薄弱,专门针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加滞后,使得网络谣言缺乏规制。起初,规制网络谣言主要通过现行成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实现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就从规范言论自由的层面规制网络谣言。随后,面对网络谣言泛滥,现行法律又存在诸多不适用性,对其约束乏力。为改变现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从网络诽谤、网络欺诈等角度出发,专门治理网络空间的不实言论,出重拳打击网络谣言现象。此后,也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来规制网络谣言。可以看出,我国从法律层面规制网络谣言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而且一系列规范措施也稍显仓促且有被迫而为之嫌,从而仍旧在网络空间为谣言留有空间。

2.法律界定不明确且效力等级不高

首先,网络谣言定罪的界定不明确。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部门行政法规对网络谣言的界定没有达成统一;二是司法解释在认定个案具体细节时比较困难。例如《解释》中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情节标准、行为结果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何为网络谣言、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等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对网络诽谤信息导致被害人不良后果时是否追究信息发布者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在具体网络谣言事件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可操作性也有待提高。其次,没有针对网络谣言的专门立法,主要以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主,而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导致立法效力的等级不高。其中2013年的《解释》成为整治网络空间不实言论最明确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针对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导致的信息传播乱象明确指出,网页、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均属电子数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首次将举证范围扩大到“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为网络谣言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规范较为完备,但也存在立法效力等级不高的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3.互联网行业准则有待规范

基于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并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各类网络视频、实时沟通软件、网页游戏、手机应用软件等网络应用日益丰富。不仅如此,网络购物和网上支付也逐渐成为人们更加喜闻乐见的购物渠道和支付方式。然而,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带给人们更多便利和享受的同时,也由于其过快发展和膨胀暴露出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缺乏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这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行业竞争乱象丛生,直接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一是恶性竞争激烈,甚至是不计成本,抛弃道德底线的恶意营销。许多企业在宣传自身产品时,可以不计成本、不顾整个行业发展现状的以短期得利来诱导服务对象。不仅如此,许多企业不会放过任何可以借势传播的机会,即使事情本身遭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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