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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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可撤销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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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郅祺

摘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了决议不成立的规定,对公司决议的效力作了较为完整的规定,故此,决议可撤销的事由范围有了限缩。在该司法解释出现之前,司法案例中,可撤销判决往往因现实情况的复杂,在一些具体事项的判断上可能存在不相一致的判决。故此,在对决议可撤销事由进行立法、学理研究的基础上,希望对决议可撤销事由作进一步学理解释,提出自己观点,以统一司法裁判的方向。

关键词:关键词:可撤销;程序违法违章;内容违章;利益衡量

:F23: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01.051

1引言

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来看,我国公司决议可撤销的事由主要分为“程序违法违章”和“内容违章”两个部分。有学者进一步研究,对决议瑕疵作出类型化研究,包括会议通知瑕疵、召集权瑕疵和表决方式瑕疵。会议通知瑕疵包括召集通知方式、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对象的瑕疵;召集权瑕疵包括无召集权人召集、无召集权但有相应权利外观的人召集;表决方式瑕疵包括主持人不适格、无表决权人参与表决、个别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意思表示瑕疵。大凡公司决议形成时在这些方面存在瑕疵,都有可能面临被撤销的境地。但司法案例中的情形并不完全如此,在面临一些具体事项判断时,法院可能作出不相一致的判决。如何看到公司决议被撤销的具体事由?由于现实情况复杂多样,可能并不是如法条一样清晰。

2决议可撤销事由的范畴及定位

2.1与决议不成立、无效事由对比

理论上来说,决议可撤销事由的构成标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决议成立,具体包括该决议的通过是经过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作出了决议、决议满足多数决;但同时具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如前述,我国《公司法》第22条作出了相应规定。笔者认为,清楚界定决议可撤销的具体事由,需要在决议效力的体系框架下进行:

相比于公司決议无效,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多是违法程度较低的,且多涉及公司内部事务,原因在于,对于违法程度较高的,由法律直接进行否定性评价,以保护交易安全;对于违法程度较低的,采取可撤销制度,可以帮助实现公司法促进商事活动稳定性的目标,以确保公司正常经营活动。而且相对来说,决议无效的事由相对来说是较为狭窄范围内的事项。

公司决议可撤销与公司决议不成立相比,事由中都有程序瑕疵这一项,但细细对比,二者存在以下区别:(1)从瑕疵程度上看,决议可撤销的程序瑕疵相较于决议不成立更为弱一些,决议不成立的程序瑕疵往往十分严重,以至于不能够成立决议;(2)可撤销决议的程序瑕疵在事后通常可以进行修补,进行治愈,但决议不成立的程序瑕疵因其过于严重而大多无法修补;(3)就法律后果而言,决议不成立不产生任何效力,而决议被撤销后不产生效力,但撤销前仍产生相应效力。

2.2决议可撤销事由的定位

总之,决议可撤销事由的整体违法性程度应当介于不成立与无效之间,但由于决议无效的判断相对简单,只需要“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即可,而可撤销事由的理由是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相对来说易于区分,也很好理解。对于决议不成立和决议可撤销的事由,都有程序瑕疵,但从《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规定的决议不成立和无效的事由来看,严重的程序违法违章构成决议不成立的事由。由此可见,决议效力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变化,使得决议可撤销事由的违法性进一步降低。

这种观点在学者的讨论中也十分普遍。据学者对司法实务中的案例统计来看,实践中对于决议可撤销案件的裁判,主要依照决议瑕疵的程度判断。有学者认为,严格按照《公司法》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依循商事活动中的效率原则,轻微的程序瑕疵不能够构成决议撤销的事由,并且应当引入法院的“裁判驳回制度”,由法官自由裁量决议的瑕疵程度,并权衡相应利益,以决定是否撤销仅有轻微瑕疵的公司决议。也有案例显示,法官对程序瑕疵作了缩小解释。在聂某诉某咨询公司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是否撤销公司决议以决议的程序瑕疵是否侵犯权利人的利益为标准,同时权衡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如果保障股东利益要以侵害公司利益为代价,则不能以轻微的程序瑕疵撤销公司决议。

3决议可撤销的制度价值及其事由的利益衡量

3.1决议可撤销的制度价值

决议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存在内容上违反章程,或程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律规定或违反章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增加不成立事由,完善了决议的效力体系,暗示可撤销的条件之一在于决议已成立,以划清决议效力判断的界限,减轻法官判断的压力。与无效事由相比,可撤销事由较为轻微,立法在处理上将撤销的权利赋予给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方,如果该方不行使撤销权,则该决议继续有效。这反映的是,无效决议损害的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而可撤销决议损害的仅仅是股东利益,可能损害部分公司的利益,但这种利益的损害相较于无效决议,更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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