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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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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的探讨

◎窦睿

【摘要】情谊行为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广泛的一类行为,其不受法律的约束是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最具代表性的特点。然而,在情谊侵权行为发生之时,无论该行为的产生基础是什么,都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请客吃饭、好意同乘等类型的情谊侵权行为的越发的普遍,我们也必须对情谊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情谊侵权行为责任承担作近一步的探讨。在情谊行为促进人与人之间和谐融洽交往的同时,明确施惠人与受惠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情谊行为;情谊行为侵权;施惠者;受惠者

一、情谊行为概述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多常见的行为在不知不觉的接受着法律保护,但也有很多行为,并没有在法律调整的范畴。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我们的权利受保护,义务需履行。然而在情谊行为中,我们的行为完全由自己支配,如果对方请我们吃饭而爽约,法律并不对此做调整;如果对方好心承诺载我们去目的地,半路反悔,法律也不进行规制。这就是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最大的不同。然而,情谊行为又有转化成民事法律行为的可能,现实中也有很多情谊行为转化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案例,例如朋友之间请客吃饭,喝酒助兴,参与者因喝醉酒而在回家途中摔伤,那么责任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还是请客者承担,具体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1、定义

情谊行为这一词语最早产生于德国的判例,后在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中做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也有学者称之为“好意施惠关系”[1]。笔者认为情谊行为是日常生活中,通过情谊而产生的行为,这种情谊可以是基于一定的情感关系,也可以是基于热心或善意,无论是是从那一点出发,都是一种无偿的,不受法律拘束的行为,因此行为的后果也不会由法律进行调整。但仅仅凭借我们对情谊行为绞尽脑汁的下定义,并不能很好的理解情谊行为的特点,还需将其和相关概念进行对比。

2、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区分情谊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尤为重要,因为这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受法律调整的关键。也是我们深入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必经之路。

首先,是否具有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我们知道,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核心要素就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把进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一个完整的意思表示由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三部分构成。[2]当然,对于情谊行为而言,也有意思表示,但这其中的意思表示要表达的可能是善意或者是友好,并不具有进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在意思表示的层面上,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效果意思,情谊行为不具有追求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其次,行为是否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中,绝大部分都属于有偿行为,正是因为有偿,所以牵扯了各方利益,故必须要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乏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无偿合同,这是典型的一种无偿行为。但在此,我们讨论的前提是首先该行为已经不具有设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其次,该行为不具有有偿性。所以在这一点上,情谊行为和普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

最后,行为所涉及的领域。社会生活中有很多领域,对于普通人来讲,每天都要接触的,是两大领域:工作领域、生活领域。拿生活领域来讲,里面又包含了很多方面,例如,恋爱领域和婚姻领域,在这两个领域中,我们可以知道,婚姻领域是受法律调整的,像是结婚的登记程序、婚姻的无效判定等。而在恋爱领域,例如情侣吵架分手,是法律不去触及的领域,也自然不受法律调整。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结婚领域中也有情谊行为的产生,恋爱领域也不乏民事法律行为,但在此处我们结合上面两点探讨,便可判断在该领域基本为情谊行为。

3、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并不产生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是直接受法律的调整。在这一点上,其与情谊行为一样,都不具有法效意思。然而最大的不同点在于行为发生后,事实行为受法律调整,而情谊行为是法律不便于介入的。

然而我们说的情谊侵权行为,是由情谊行为转化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行为,它是一种事实行为,但是却不适合直接由法律对其调整。他不完全属于情谊行为,也不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其中的交叉部分,但又兼具了二者的特点。首先,他的产生,即侵权行为的发生便立刻划归到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受法律规制;其次,该行为不具有有偿性,该行为无论从产生还是到具体的转化,并不是出于获得利益,也没有获取利益的意思表示,所以,在此为无偿;最后,该行为在涉及领域里,并没有特别的要求,由于从情谊行为转化而来,所以大多发生的领域都不是法律的领域,但谈恋爱不合发生冲突致人受伤也可以构成侵权法律关系,在行为已经发生转化后,其涉及的领域也一并转化到受法律调整的领域中来。

二、情谊侵权的构成要件

情谊侵权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对于其行为的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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