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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与规范
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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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官作为特殊专业人才群体,受到民国北京政府的高度重视。基于清末民初司法制度改革的惯性延续、司法独立观念的逐步深化及司法运行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民国北京政府积极推进司法官考试制度设计与建构,在碰撞与回潮、约束与规范、转型与发展的纠葛和变革中,逐步完善并加以实施。囿于时局所限,尽管司法官考试制度表现出急功近利、立法粗糙、内容阙如、执行不力等诸多弊端,但依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其一,初步构建了一套比较严密的、多层次的司法官考试体系,顺应了现代司法对司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其二,司法官考试基本贯彻了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包含了诸多明显的现代化因素,与世界法官制度开始有了衔接;其三,突出“专业化”用人导向,司法官考试与文官考试逐步分开,考试科目设置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现实性,代表了司法官选用制度的发展方向,为现代司法在中国的生成与发展,积淀了丰富的养料。
关键词: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21)05-0106-07
清季以来,在向西方学习宪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司法独立成为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民国肇造,各级司法机关相继成立,迫切需要法律人才。为了造就司法独立,通过考试选拔培养一支职业化的司法官队伍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考量。民国北京政府在清季及南京临时政府法官考试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官考试制度设计,并逐步加以实施,力图选拔职业化的司法官员,以培育司法独立的基础。关于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的研究,既往学界较多关注司法官考试的制度设计①,对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5次全国性司法官考试则着墨不多②。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着眼于司法官考试实践,分析司法官考试的历史背景与动因,梳理制度设计与建构的艰难历程,力图揭示制度设计与实际施行之间的历史本真,探究与彼时前后司法官考试的内在联系,总结其中的历史规律,提供某些历史借鉴。
一、司法官考试的背景与动因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在社会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社会急剧变革期,建立一支稳定和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尤为重要。民国伊始,百废待兴,各方面都需要推陈出新,各部门都急需用人,把大批专门人才凝聚到政府的事业中,既体现选材观念的变化,也是政府建设的应有之意。司法官作为特殊专业人才群体,受到民国北京政府的高度重视。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司法官考试制度,改变以往“有关系者得优缺,无关系者常常难以得官”的境况,满足民国北京政府维护社会公正与稳定的需要,成为民国北京政府面对的现实局面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清末民初司法制度改革的惯性延续
通过考试选拔任用法官是近代西方国家为实现审判人员的专业化而推行的一项制度,在司法改革实践中,鉴于法官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清廷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制度。清末,在宪政改革推行的大背景下,按照清廷的制度设计,司法独立成为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各省相继成立审判厅、检察厅,司法人才短缺的矛盾日渐凸显。如何选拔任用各厅推事、检察官,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1910年2月,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为各地司法建设和司法官的选用提供了指导性意见。随后,《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法官考试任用暂行章程施行细则》《考试法官主要科应用法律章程》和《法官考试办法》等相继出台,对于法官考试的组织机构、考试程序、考试内容、考试资格、任用规则等做了详细规定。③在法部的主持下,清廷于1910年秋举行了第一次法官考试,取录了一批司法官,充实到刚刚成立的各级审检厅内,有效缓解了各地审判机关悬缺待人的窘况,具有专门学识的司法人员在司法官群体中的比例明显提升。但随着清朝的覆亡,法官考试进程随之中断。尽管此次考试弊端重重,但确立了“法官非依考试不得任用”的原则,开创了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先河,为其后司法官考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时政府成立,力图仿照西方构建三权分立的民主共和政体。为保障司法独立,法制局先后制订《法官考试委员官职令草案》《法官考试令草案》等专门法规,对法官的考选任用,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办法。1912年3月,孙中山在《咨请参议院审议法制局拟定法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草案等文》中指出:“所有司法人员,必须应司法官考试,合格人员方能任用”④,“逢进必考”的司法官选拔任用原则进一步确立。但随着南北议和的尘埃落定,民国北京政府很快成立,具有过渡性质的南京临时参议院对于法官考试取用的各项法规最终并未进入审议阶段。尽管如此,相关专门法案的拟订无疑为民国北京政府司法官考试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司法独立观念逐步深化的必然选择
民国北京政府建立后,依然遵循《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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