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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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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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丽敏+李慕黎+章泽群

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以保护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强。然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处于亟需完善的阶段。通过比较国内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状况、立法进程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美、日、法三国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分别形成了以官方公共机构为主体,私营机构为辅助的组织模式和互助共济组织为基础的三层机构的组织模式,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较成熟,具有可供借鉴之处。

关键词:立法进程;发展模式;互助共济;政策性保险;多元制度

观国外农业发展与农业保险的演进历程,二者相辅相成,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提供重要的经济后盾作用,为农业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1]同时,在较长时间的积累与沉淀中,农业保险与农业发展的矛盾促使世界上很多国家逐渐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规范二者的协调发展。而我国的农业保险的立法经过漫长的等待前进的空间仍然比较大,在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时期,通过比较研究国外相关立法,借鉴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方面的经验显得尤为重要。

一、农业保险法律立法进程

(一)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

农业保险业务在我国从1982年之后开始恢复办理,然而关于农业保险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只是通过几部法律和行政法规概括性地提及了农业保险。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2修订的《农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等事项。再次强调,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2]可见,我国目前关于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则总体看上还处于携带性规定的层面,缺乏足够完备的法律规则体系。虽然在2013年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使得在解决农业保险问题时有了专门的法规。但这一《条例》有些内容仍然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的操作还有待完善。[3]

(二)国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演进

1.美国农业保险立法

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在1789年就已经开始,直到20世纪20年代,由私人商业保险公司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活动逐渐显露出它的局限性。[4]直到1922年,农业保险开始进入立法视野,农业保险被作为政府的一项政策工具来考虑。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罗斯福政府于1933年出台了《农业调整法》。然而连续几年大面积灾害造成农作物损失巨大,使以价格为中心的《农业调整法》并没有发挥正在的作用。于是,农业保险立法又一次被提到国会议程。国会于1938年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自1939年颁布后,经历了多次修改,直到1980年一共修改了121次,1980年经过第十二次修订后,正式在全国全面推行。1994年美国国会根据实践中《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存在的问题,再次对该法进行修订,这一时期产生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

2.日本农业保險立法

日本的农业保险立法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先后颁布了三部农业保险的法律。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为了缓解佃户与地主日益尖锐的矛盾。于1929年颁布施行《家畜保险法》希望以此来解决农业灾害补偿问题,但是,效果并不理想。[5]1938年,日本帝国主义政府为准备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于是颁布了为其战时的经济、政治利益服务的《农业保险法》。1947年,为了改善二战后国内粮食紧缺等问题,日本政府在颁布《农业合作法》的同时,又将《家畜险法》和《农业保险法》合并加以修订产生了《农业灾害补偿法》。[6]

3.法国农业保险立法

法国是典型的私有化主导型农业保险体系。同时它并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的私有化保险模式。法国的农业保险产生于1840年,是由几家农民自发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社,并建立相应的保险基金以应对更大的风险。这种做法在法国农民中产生了良好的示范效应,互助保险社在全国各地迅速推广开来,同时得到了政府的推认可。[7]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AMA),对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予以确认。1964年,为了加大对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支持力度,法国组建了中央互助保险机构建立“农业损害保证制度”,拓宽了保险范围。1966年,成立再保险机构,中央保险公司为大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大区保险公司为众多地方互助保险社提供再保险,提高了农业保险社的承保能力,分散了经营风险。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国农业保险出现了公司化、集团化经营和跨国、跨行业经营的趋势。[8]

二、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状况

(一)主要内容

1.我国农业保险法规

我国的《农业保险条例》主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对农业保险进行规范(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农业保险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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