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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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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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翔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采集的便利,互联网时代已经悄然到来。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伴随着高效生活便利的同时,也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其中的焦点问题当属近些年来不断频发的网络用户隐私被肆意获取和收集并随之滥用的情形。本文以当下我国公民个人网络隐私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为基点,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几点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大数据、网络隐私权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1.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2020新颁布的《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独立成章,对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进行了明确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秘密活动、私密信息。具体到网络隐私权而言,相关法律暂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义。本文作者结合当下学术观点,认为网络隐私权应当属于隐私权的下位概念,其当然具有隐私权的基本特征。比如网络隐私权当然属于私人生活安宁范畴的一部分,具体指公民通过网络等无线方式进行的一系列“线上活动”所遗留下的公民私人信息,其依法受到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复合型权利。

二、互联网时代对网络隐私保护现状

2.1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

根据2019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统计显示,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近半的网民认为个人网络信息被泄露情况严重、泄露而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影响到公民的身心安全。可以看出公民个人隐私泄露已经使当下不可回避的问题。

伴随着社会舆论和民众的呼声,2016《中国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公民个人网络隐私保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1]第六章也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相关规定罗列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不可否认,该法律的出台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在规范企业和政府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以及有效地杜绝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公民网络信息上具有显著的意义。

2.2存在的问题

但是一部法律的出台远远不能满足当下我国高速发展的网络信息化社会的需求。如今众多互联网巨头技术已经日趋成熟,对私人空间的入侵以及对用户个人数据的全面收集可谓成本低廉,即使所收集的是加密信息,通过技术手段也能够消解匿名化保护措施,准确解析个人身份,如果这些数据被不法分子加以窃取和利用,必将会对于公民的个人生活的安宁造成了极大的侵扰。

其次人工智能以数据为原材料,市场价值主要取决于对数据价值最大程度的利用上。互联网公司为了提升效益,通常会对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深度挖掘、持续追踪和预测,把原本不属于隐私信息的内容加以整合后,直接暴露用户敏感信息,这必将会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的极大侵害。当然如果在法律上一味地打压互联网企业对使用者的用户信息收集,那么也必将阻碍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整体发展,没有了用户信息这把“钥匙”对于互联网公司可谓是“巧妇无为难米之炊”。毕竟互联网公司主要还是以市场为导向,其主要目标也是实现商业利益最大化。

三、互联网时代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对策

关于如何在互联网时代有效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笔者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3.1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保护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底线,是最低要求。同时,应加强行业管理,努力提升行业自律意识。具体来说,各互联网企业要制定具体的行业标準,在每个项目中公开公民隐私的获取和利用情况,每季度定期举行听证会,邀请专家和消费者发表意见。另外,可以在行业内设立专门的检测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成本来运营公司,被评估的厂商也可以凭借评估结果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这两种模式可以淘汰一些不符合市场要求的人工智能企业,规范相关市场,净化相关环境,使互联网行业朝着向良性方向发展。

3.2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方式主要为行业自律模式和立法模式,两种模式都各有利弊,但其实两者并不是互相矛盾的关系。在建立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时应充分立足于本国国情,选择符合我国发展现状以及立法习惯的保护体系。建立以立法模式为主、行业自律模式为辅的保护模式,相关组织制定网络隐私保护的行业规范,鼓励网络经营者积极遵守,同时又制定相关法律以规制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弥补行业自律模式约束力较弱的缺陷,既保护了网络用户与网络经营商的利益,也维护了国家利益。

3.3加强公司个人隐私保护意识

作为被侵害的主体,公民个人自我法律意识的觉醒在个人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化中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就目前而言,我国公民的自我法律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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