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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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零一五年二月

目录

TOC\o1-3\h\z\u第一章总那么 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工程构成 3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4

第四章建设面积及相关指标 5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

附录一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表 8

本建设标准用语及用词说明 10

附件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县〔市、区〕级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开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社会福利院工程投资决策和控制建设水平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社会福利院工程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基准。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工程,改建和扩建工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满足社会福利工作的根本需求出发,考虑所在地的社会经济开展水平,因地制宜,兼顾一定的开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水平,做到适用、经济、卫生、平安。

综合社会福利院应纳入所在地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其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效劳对象为县〔市、区〕级城市的“三无”人员和孤儿。其建设应在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下,兼顾管理需要,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和效劳性、实用性相结合的原那么,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条件适宜。

第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效劳设施,宜与其他福利及康复设施合建,统一规划布局,做到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工程构成

第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应以辖区总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经济开展水平等因素,进行规模分类,并以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

第十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按所在地人口数量划分为三类〔见表1〕。

表1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规模分类

建设规模

辖区总人口

〔万人〕

类别

总床位〔张〕

儿童床位〔张〕

三无人员床位

失能床位〔张〕

自理床位〔张〕

一类

180~280

60-100

60-90

60-90

80~120

二类

90~179

30-60

30-60

30-60

40~80

三类

60~89

20-30

20-30

20-30

40以下

注:1、本表所列床位包括儿童床位和三无人员床位、三无人员床位又分为失能床位和自理床位两类。

2、接近总人口数低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对应床位数低值;接近总人口数高值的,其建设规模宜采用床位数高值;中间局部采用插值法确定。

3、总人口数超过120万人的县〔市、区〕级城市,可为不同效劳对象〔三无人员、孤儿等〕分别建设独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一类床位数的计算标准适当增加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

第十一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工程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根本装备〔设施〕构成。

第十二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房屋建筑包括入住效劳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活动用房;医疗康复用房;管理用房及附属用房。

综合社会福利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场地包括室外活动场、绿地、道路、停车场、衣物晾晒场等。

第十四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建筑供配电、弱电等系统及无障碍设施等。

第十五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配备生活、教育活动、医务康复、安防等相关设施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三章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六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适合工程建设;

二、交通便利、并应具备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

三、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卫生、医疗等社会公共效劳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各类危险源和污染源。

第十七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应针对各类效劳对象的特点,按照功能要求及进行总体布局,做到分区合理,线路通畅,效劳方便,防止相互干扰。

第十八条综合社会福利院的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通风、日照和绿色节能的要求,与环境协调。

第十九条综合社会福利院宜为低层或多层,容积率宜为0.6~1.0,建筑密度不宜高于35%。机动车停车及绿地率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规定,且绿地率不宜低于30%。

第四章建筑面积及相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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