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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间货物陆海联运保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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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韩货物陆海联运的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保险机制的及时跟进与完善,如何推进保险合同一体化,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寻求平衡,既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又让被保险人消除后顾之忧,是对国际和国内保险法律规定的极大考验。中韩货物陆海联运的发展以及陆上甩挂运输的发展都离不开保险行业支持,当前我国保险行业并没有积极进行自我完善与进步,不管是陆海联运货物运输保险海上陆海联运运输责任保险都没有一个综合的“大保单”,可能在未来经济发展中成为制约因素,因此,提出货物陆海联运保险合同一体化,政策支持促进大发展,加强两国物流合作等建议,进微薄之力促进保险行业的改进。
关键词:中韩;货物;陆海联运;保险问题
中韩陆海联运汽车货物滚装运输的基本目标是,实现运输过程中公路汽车甩挂运输和海上船舶滚装运输无缝对接,充分发挥甩挂运输和滚装运输的组合效应,提供中韩之间特种货物跨国直达运输服务的一种先进运输方式。目前对于以陆海联运为代表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尚没有专门的保险合同,现在的做法是分段处理,在海运、陆运、空运等运输手段中分段签订保险合同,然而各段保险合同内部也有矛盾和冲突之处。从国际方面来看,《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这一问题并没有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和《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只有尚未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对此问题的先关规定和理念可以让我们借鉴;国内方面,我国目前尚没有颁布单独的《海上保险法》,而是通过《海商法》等国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来调整海上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法律中也没有对此问题加以规定。如此空白的现状对于中韩两国货物陆海联运的进一步延伸以及中韩自贸区的全面深入发展都是不利的。
一、当前陆海联运保险概况
中韩两国间货物陆海联运是属于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要经过两种运输方式,一种是海运,另一种的陆上公路运输。单纯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现在的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规定已经相当成熟。至于海上保险,按照被保险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简称货方)投保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和承运人(简称船方)投保的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当货方的货物遭受损害时,货方可以按照合同得到赔付;海上运输责任保险是保险人承担了船方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在由于船方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时,不需自己赔付,而由保险人负责,这就分散了船方的风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就中国而言,现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为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主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附加险不得单独投保,主要串味险、渗漏险等等。人保公司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从具体条文来看,海上保险突出海上突发事由,特别是由于恶劣气候所导致的货物损失,而陆上保险强调运输途中可能遭受的意外状况来明示规定。两个区段的保险范围、保险期间、除外责任以及保险金额方面均有不同之处,举例来说,“盗窃”这一事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没有规定,但是在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中却有明文规定,“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属于综合险的承包范围之一,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赔偿。目前国内尚不存在陆海货物运输保险一体化,货方须分别在不同区段与不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
(二)海上运输责任保险
中韩货物陆海联运方式下,扩大了承运人的内涵,承运人不单单是“船方”,不再局限于海上运输这一区段,而是延伸到了陆上公路运输,是负责全程海陆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个概念也与《鹿特丹规则》下承运人的含义一致。
(三)弊端
现行分段保险机制下有很多弊端,对于托运人和承运人来说都是如此,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保险费用负担,给托运人和承运人带来工作上的重复和时间上的浪费等多种不便,一旦货物出现损失,很可能造成各保险人之间相互推诿,最终损害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益;中韩货物陆海运输往往时间较长,往往到达目的地验货之后才发现货物已经损害或灭失,有可能无法分辨或者难以拿出证据证明货物损害时间究竟是在哪一区段;各区段的保险分别由不同的保险人负责,难免有时间和区域上的重合和交叉,甚至遗漏,保险合同存在重合和遗漏的现状也会造成某一区段保险交叉或某一区段保险真空状态。
中韩货物陆海联运的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保险机制的及时跟进与完善,如何推进保险合同一体化,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寻求平衡,既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又让被保险人消除后顾之忧,是对国际和国内保险法律规定的极大考验。
二、保险合同一体化
基于上述按被保险人的分类,保险合同一体化可以分为货物陆海联运运输综合保险和货物陆海联运责任综合保险。本文主要对前者进行详细研究。
(一)货物陆海联运运输综合保险
从立法的超前性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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