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委托代理模式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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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委托代理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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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婷婷

摘要: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协同创新过程中利益主体众多、个性差异大、不确定信息大量存在,对其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故本文基于利益者相关理论和方法,剖析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协同创新委托代理模型,通过数值结果分析可知委托方的激励作用尤为重要,与代理方的努力水平、创新能力呈正相关。因此,应加强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的激励程度。

关键词:大学科技园;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利益相关者;委托代理

:F061.3:A:1008-4428(2019)04-0015-03

一、引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第19届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创新”一词被多次提及,超50次。习近平总书记对创新的重视程度极高,同时提出“创新是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实施创新举措应从各个层面进行落实,包括政策、制度、理论、文化等方面,中国正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近年来,各界人士都在努力推动自主创新发展,研发支出增长率持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各种制度、政策、社会资源配置等都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依據现有的统计数据,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处于萌芽阶段,远远低于其他国家,大量科技成果仍停留在实验室无法得到转化,缺乏与市场的对接,造成了极大浪费。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协同创新能力与驱动力。毫无疑问,建立协同创新体系,刻不容缓,是推动创新和实现万众创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二、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大学科技园、高新开发区以及两者之间的互动、交流、绩效评估、合作等问题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许多研究成果都对两者的概念以及在创新发展中的内在关系与功能定位进行了剖析。姜昱汐(2011)等研究发现通过各方主体协同创新,提高了大学科技园科技创新能力,提高了创新成果转化率。BagyoY等(2012)通过对印尼“大学—工业—政府”的合作模型进行分析,认为合作主体因为性质各异存在着“体制领域”的合作障碍,需要政府来改善“体制领域”并扩大“共识空间”,以此实现各主体的协同,提高创新能力与创新效率。胡冬雪等(2013)分析了产学研合作过程的法律体系,从完善合作中的基础法律和弥补空白两个角度出发,提出完善合作中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思路与构想。高霞等(2016)通过对ICT产业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分析,研究表明该合作模式的覆盖率逐渐提高,更大的调动了创新的积极性。科技部高新区巡视员耿战修(2012)指出,加快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间的衔接、协同、优势互补,达到双赢的局面,是推动区域发展、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新举措。

综观国内外现有的研究文献,大学科技园、高新区以及两者之间的合作问题已然得到学术界的重视,许多成果都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有益参考,但是尚有许多值得深化之处。现有的研究文献大多从产学研合作角度分析,缺乏创新体系的整体性分许。正如耿战修巡视员(2012)所指出的,应加快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之间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加快区域经济发展。显然,建立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模式,是提高区域创新能力的有力措施。

由于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协同创新过程中相关利益主体众多、各主体内部组织结构差异较大、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创新过程效率低下、创新过程关系错综复杂。国内学者热衷于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复杂的利益关系,魏炜(2012)等对全新的商业模式——基于利益相关者交易结构的模式进行了重新定义,并分析其构成要素。ShailajaTetali等(2013)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定性研究。由此可见,国内外学者对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复杂关系的研究较为成熟。本文尝试将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协同创新模式。

三、利益相关者的界定与分类

(一)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在区域创新体系中,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都是举足轻重的节点,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区既有功能上的互补性,又有空间上的临近性,两者的交流合作、强强联合、协同创新,可以有效地节约区域的创新成本、提高区域的创新能力。过去的高校、科研机构与高新企业的合作周期较短,合作模式趋于松散,由于缺乏系统的行政管理机制、较为完备的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利益分配及资源分配机制等,造成合作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资源浪费等。在两者合作的过程中,企业以市场价值为导向,追求商业价值,但忽略其学术价值和技术的先进性;高校、科研机构以学术价值、学术地位以及重大发现为导向,追求技术的先进性,而忽略其市场价值。两者的关系维持以各自的利益为主,当目标合作完成,关系随时可以结束。而大学科技园与高新开发区的协同创新过程,实现了“1+12”的效果,即意味着进入系统的所有方均围绕着相同的目标,优势互补,匹配需求,共同努力。大学科技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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