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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激励机制分析

肖兴志;胡艳芳

【摘要】中国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直接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食品监管环节存在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以及地方监管机构--食品企业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在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级监管机构与食品企业各方利益不对等.基于激励相容理论,完善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应该从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大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等方面着手.

【期刊名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0(000)001

【总页数】5页(P35-39)

【关键词】食品安全;激励相容;政府监管

【作者】肖兴志;胡艳芳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辽宁,大连,1160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069.9

一、引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直接维系着亿万人的生命健康,

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自2001年以来,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频见诸各类报刊:“毒大米”、“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一号”……2008年9月中旬爆发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超标事件更是震惊全国,接二连三的食品安全事故再次严厉拷问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事故的多发频发使得食品安全日益被社会各界所关注。随着食品产业链条的不断延伸,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日益复杂。从目前研究方向看,这些因素大体包括三类[1]:一是表征因素,微生物污染以及化肥、农药、生长激素的使用不当致使有害化学物质在农产品中的残留被指为食品安全的罪魁祸首。二是过程控制因素,食品供应链各环节的不安全因素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如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包装容器的污染及生产者掺假的“败德”行为[2];中国食品流通市场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不高、食品安全控制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低下导致食品在流通中的二次污染[3];消费环节也是食品安全得到保证的重要一环[4][5]。三是制度体制因素,林镝等比较研究中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后认为,中国食品安全体系尚在法律标准、组织体系、技术保障等方面与美国存在差距[6];李怀则系统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7];陈兴乐认为政府监管体制与机制不到位、监管信息不畅、部分监管人员缺乏责任感、监测与预警机制缺失等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8]。

尽管很多研究人员开始关注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上的缺陷,但是关于如何激励中央和地方各个监管部门高效实施监管的研究相对较少,而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内在原因正是由于监管的激励机制缺失。中国现有体制下主要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机构,如农业部、卫生部、商务部等,按一般化对等分权的纵向配置原则,各级监管机构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上级监管机构只负责业务上的监督,地方政府出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考虑以及对本地GDP的片面追求,越位干预地方各监管机构的监管活动,使得中央监管机构的目标被扭曲,监管政策无法落到实处;同时,各地食品企

业利润最大化的终极目标可能会使其减少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以求降低生产成本。这样一来,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和食品企业等主体追求的利益不一致,导致对有关食品安全政策的理解和落实存在差异,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仍处于一种激励不相容的状态,因此,亟需在是规制过程中引入激励相容机制,使得各方利益趋于一致,令监管更有成效,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激励相容理论及模型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尽力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个人行为按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所谓的“激励相容”。任何有效的激励相容机制的设计,均需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第一,参与约束,即代理人执行契约后所获得的效用不能低于其预定效用;第二,激励相容约束,即代理人以自身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的行动其结果也使委托人的效用最大化。激励相容理论已经逐渐被认识和接受为是任何经济体制都需要具备的性质。

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引入激励相容机制,需要确定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主体。从监管链条来看,主要涉及三个主体:中央监管机构、地方监管机构和食品企业。中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主要有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等,为了分析问题和建立模型的需要,本文将所有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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