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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

观众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庆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的法

官助理李慧颖,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

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9月4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历经2006年2012年两次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

施行的,全文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

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二条。

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

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

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

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对侵犯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

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今天我们主要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四大保护”

和“法律责任”进行重点学习。

一、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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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家

庭环境如何,父母素质如何,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

况如何,往往影响、甚至决定孩子的一生。我国历来

重视家庭在养育孩子方面的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

定的“四大保护”,排在第一位的就是家庭保护。近年

来,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导致留守儿童增多,随

着离婚率的上升,导致单亲家庭增多,等等,这些新

的情况给家庭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针对上述

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

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

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

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

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二、学校保护

学校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

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能,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

保护义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特点和当前学校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讲稿--第3页

护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以下几个

方面的内容: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第二十条规定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

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为了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二条规

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

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

身安全。”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

题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第二十五条

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

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

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

定将其送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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