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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2--第1页
案例一
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
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2010年11月2日,
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
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
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
案例二
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
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
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方某
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
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
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
险。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所以可以不
赔。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
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则可以
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
赔偿。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
案例三
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
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
出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
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
栏中填写的是“否”。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
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不赔。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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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2--第2页
外.)
案例四
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
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死亡在其保险范
围内的保险有:
死亡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
死应赔偿。
两全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
死应赔偿。
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只负责由意外造成的,不负责疾病造成的,猝死
不应赔偿。
案例五
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3月1
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缴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
月2日中止。200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
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
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
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王某的受益人
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同课本177页案例。注意时间。
案例六
李某夫妇为6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少儿保险,每年的保险费720元,交费期11
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李某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2009年10月,
李某前妻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李某退掉,此前交
纳的3600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李某前妻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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