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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

Q/CHRP/HSE03.055-06

xx炼油项目

版次

日期

发行原因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A

用于项目建设期HSE管理

1、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系指在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和、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过程中防止产生静电和易燃、可燃液体储罐、铁路罐(槽)车、鹤管、管线、人体等已有静电的消除。不包括雷电、杂散电流的防护和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

2、应消除以下静电引燃的条件2.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2、有足以产生引燃性放电静电电荷的积聚;

2.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2.4、在火花间隙中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汽-空气的混合物。

3、根据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列于表1中

表1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类别

名称

特征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B

可燃液体

甲A类以外,闪点28℃

A

28℃≦闪点≦45℃

B

45℃≦闪点≦60℃

A

60℃≦闪点≦120℃

B

闪点120℃

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电阻率等于或小于108Ω·m者

不受本规定约束。

4、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进入储罐和槽车时,初流速度不应大于1m/s。当入口管浸没200mm后可逐步提高流速,但最高不应超过6m/s。

4.1、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含游离水、有机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度亦不应超过1m/s;

4.2、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或有专门静电消除器与静电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为6m/s;

4.3、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s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或采取其他防静电措施(见表2)

表2进油管与所配缓和器(管)对照表

进油管

缓和器(管)

尺寸/mm

流量/(m3/h)

流速/(m/s)

尺寸/mm

流速/(m/s)

管长/m

100

80

2.83

200

0.71

4

100

160

5.66

250

0.91

5

100

200

7.08

250

1.31

5

100

250

8.85

300

0.98

6

150

160

2.52

250

0.91

5

150

300

4.72

350

0.87

7

150

400

6.29

450

0.70

9

5、储(罐)、槽(车)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应做到:5.1、严禁从储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

5.2、罐内液体应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

5.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5.4、在储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应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气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应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6、油品调和

6.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油品的调和;

6.2、丙类油品的调和,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和;

6.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和时,应控制风压不大于0.34.MPa,油品调和温度应低于该油品闪点20℃。

7、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

7.1、液体进入储罐,经一定的静置时间(见表3),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但浮顶罐浮仓(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井的储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7.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7.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应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7.4、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应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大于1m/s;

7.5、铁路罐(槽)车和汽车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应在装载完毕且静置2min之后进行;

7.6、储罐在收油过程中,会积聚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

7.7、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应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表3储罐中液体需最少静置时间表

电导率/(s/m)

储油设备容积/m3

10

10~50

50~500

500~1000

静置时间/min

10-6

1

1

1

2

10-12~10-6

2

3

10

30

10-14~10-12

4

5

60

12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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