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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倡议下国家间民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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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蔷

摘要:“一带一路”倡议自提出至今取得了丰硕成果,但因沿线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发展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相关活动进行中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数量较多的民商事争议。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继续推进与发展,此类矛盾数量将日益增加。我国作为倡议发起国,参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国,预计加入该公约。本文根据前瞻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综合分析,提出更加适用的围绕调解这一手段展开的争端解决方案,对于加入《新加坡公约》继续予以考量,这不仅有利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友好往来,且能为国际社会的类同民商事争议得道更好地解决提供路径和参考。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爭议;新加坡调解公约;调解

:D997.4?:A?:1673-2596(2019)12-0030-06

我国在“一带一路”提出伊始就积极探索民商事争议解决,并将部分建议纳入或进行实践,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6月27日发布,7月1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6月29日在深圳和西安分设第一、第二两个国际商事法庭[1];2019年8月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助理李成钢率领中国政府代表团在新加坡开放签署《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等[2]。但建设初期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是调解机制仍亟待完全。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牵头国”,在现有机制体制范畴内,积极参与,引领并助力改善“一带一路”沿线国争端解决构想及适用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在“一带一路”这一“国际合作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时代战略构想下,又一重要问题延展,对于规制“一带一路”贸易合作,完善我国法治化进程,乃至全球民商事争端解决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一带一路”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背景

(一)简释“一带一路”倡议构想提出及发展

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9月,10月分别访问哈萨克斯坦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时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迎合时代贸易的发展构想。2015年3月28日,在国务院授权下,中国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及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3]一文,并就共商共建,合作共赢等政治、经济、文化等细则做出针对性具体规定。以此契机中国在“一带一路”共建进程中,陆续出台的文件对于中国与沿线国的民商事往来,实现“互联互通”具有重要意义。

以“一带一路”发起国中国的经贸往来为例,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至今,特别是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5周年之际,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前3季度,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国家进出口呈良好增长态势,双向贸易额度6.08万亿元,同比增长了13.2%,高出同期中国外贸整体额度增速的3.3个百分点,是中国进出口总额度的27.3%,比较2017年而言提升0.8个百分点。进出口中,中国出口额度为3.38万亿元,进口2.7万元,分别增长率为7.7%和20.9%[4]。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综合司发布的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9年春季)中,就2019年1季度中国贸易发展情况所作调查显示,中国外贸发展成果突出。对东盟国家的进出口增长为8.1%,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13.3%,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进出口增长比为7.8%,同比高出同期外贸总体增速的4.1个百分点,是进出口总额的28.6%,比2018年同期又增长了1.1百分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对沙特阿拉伯、埃及以及俄罗斯进出口供需位列前三,增长额分别为33.8%、18.3%和9.6%。同时对拉丁美洲、非洲进出口额度也分增15.8%和7.6%,占进出口总额的7.0%(提升0.7百分点)和4.6%(提升0.1个百分点)[5]。巨大数额的经贸额必将带来人力物力、资金、文化、服务等多方面跨国流动,在带来利润的同时,必将导致国家间民商事矛盾凸显,跨国民商事争议增加也使得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规范化,公正化成为时代需要。

(二)概述“一带一路”沿线国法制化水平

涵括东亚4国,东南亚11国,南亚8国,西亚北非16国,独立国家联合体6国,中东欧16国和中亚5国在内的“一带一路”海陆经济带中,各国政治体制不同,经济发展程度差异较大,历史文化,适用语言,宗教信仰等多元丰富,因此法律制度也各有千秋。

如新加坡适用普通法法律制度;以俄罗斯为首的部分东欧东亚国家,虽然是大陆法系国家,但由于其历史因素,使其与其他大陆法国家有显著差异;众多伊斯兰宗教信仰国家适用伊斯兰法律体系等。不同的法系国家,不同的法治发展史传统在民商事争议发生时保护的法律规则方面也差异甚大。异与欧盟等西方国家贸易区那样,以小范围,小单元为主设计的统一适用机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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