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docx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docx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通用2篇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

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债权人甲转让权利时通知了债务人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

文档评论(0)

偶遇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个人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