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纳税实务》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核算 教学课件.pptxVIP

《新编纳税实务》项目五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核算 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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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5.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与征管方式;任务5.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与征管方式;任务5.1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与征管方式;三、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简便易行,透明度高,不会因征税而改变企业间收人分配比例,有利于促进效率的提高。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行规定是: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优惠20%。

4.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优惠税率15%。

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优惠税率10%。

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方式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纳税年度一般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在一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破产清算时,以清算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作了明确规定。

一、收入总额

(一)收人的具体构成: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二)收入的确认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人。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人。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人。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人。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人。

5.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人,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

7.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人金额,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8.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人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人。

9.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人。;表5-2一般收入的确认;(三)处置资产收人的确认(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企业处置资产是否视同销售收入的关键,是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人。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人,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人。

5.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

(一)税前扣除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合理性原则;4.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二)税前扣除的范围:1.成本;2.费用;3.税金;4.损失;5.其他支出

(二)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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