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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7.7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与核算;(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
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税率、计税依据
(一)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城市规模实行分级幅度税额。市区及郊区非农户口人数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50万人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每平方米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2-24元;
3.小城市每平方米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0.6-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4.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纳土地使用税。;四、应纳税额的核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五、税收优惠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3.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5.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6.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7.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8.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9.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
(二)特殊规定(略);六、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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