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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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北京万业通达科技诉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原告为:北京万业通达科技。

本案被告为:深圳市国网物流信息。

原告万业通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从事专业物流互联网信息效劳的企业,主要工作是在全国各大货运停车场免费安装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此系统的主要作用是准确记载通过停车场收费处的过往车辆信息。原告收集该信息的目的是为其发布到原告所创立的“万业货运网”信息平台上,提供一个信息平台软件“万业货运通”给货运企业使用。货运企业和司机可以通过这软件查找信息,能够第一时间为车、货找到经济和及时的配对。一年前,原告欲将“万业货运通”软件打入福州市场,却遭到被告阻拦。

被告也是一家提供货运信息〔平台“一点通”软件〕给货运企业使用的单位,其内容和原告相类似,进入市场比原告早,双方本来可以互通有无,友好竞争。但原揭发现,已使用了被告“一点通”软件的用户,却无法同时使用原告的“万业货运通”软件,被告为抢占福州市场,排斥竞争,采取以下措施,阻止原告的软件运营:1、当用户安装了原告的“万业货运通”软件后,被告采用锁定自身软件页面的方法,限制用户登入被告的软件页面,导致用户无法使用被告的货运信息平台;2、每当用户遇到这个情况,咨询被告如何排除故障时,被告的客服人员便会告知:双方的软件相冲突,只有把另一单位的软件卸载后才可以恢复使用被告的软件。而事实上,两家的软件正常情况下并不冲突,只是被告为了垄断福州的货运信息市场,在“一点通”软件后台有意设置程序,阻止福州用户使用其他货运软件。原告的“货运通”软件一年来始终无法顺利进入福州市场,是因为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迫使用户为了继续使用被告软件而不得不卸载其他货运软件,被告的行为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要求用户卸载原告信息软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在自身信息软件设置的运行障碍,并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

被告国网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软件冲突的原因与计算机网络运行环境、电脑系统、硬件设备和软件本身的系统、是否病毒干扰等都有关系,并不一定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被告没有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而是原告存在对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业通达公司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中介除外〕,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等。2009年2月,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向万业通达公司核发《电信与信息效劳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准该公司从事因特网信息效劳业务。万业通达公司系本案讼争软件《万业货运通》〔以下简称“万业通”〕的版权人,软件用户可从网络上下载万业通,并通过再软件启动界面中输入ID号和密码的方式登录、使用。

被告国网公司经营范围是物流信息咨询,系本案诉争软件《全国物流信息一点通》〔以下简称“一点通”〕的版权人,其主要功能为通过连接国际互联网,收集、发布货运的供求信息,主要用户为物流货运企业。软件用户可以从网络上下载该软件,安装登录后使用。

为核实万业通与一点通是否存在软件冲突的问题,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前往福州通商物流、福建省建阳市富兴物流驻福州办事处、江苏盐城百顺物流进行现场勘察。勘察结果显示:三家公司均为讼争软件“一点通”的用户。在福州通商物流经营电脑内,下载并安装“万业通”后,“万业通”可以正常使用,再翻开“一点通”,软件界面被锁定,提示信息“软件冲突,不能同时运行两个信息网,请与当地效劳商联系”,卸载“万业通”后,“一点通”可以正常使用。另据福州通商物流负责人陈述,在发现两个软件的运行冲突后联系被告公司客服人员,对方告知两个软件不能同时运行。在另外两家货运企业处的勘测结果与福州通商物流调查一致。

根据法院现场勘定的结果,参考被告的软件页面锁定时弹出的信息,在被告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应推定限制软件运行的技术措施是被告设置的。

另查明:原、被告的软件使用费均为600元,原告的软件原先在福州地区提供给40多家用户使用,暂时还未收费,被告那么称其软件在福州地区有300余家用户,一年总收入18-20万元。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被告双方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原告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虽然不包括软件的开发、销售,但其超越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软件的开发、销售等业务并不违反法律的效力性禁止规定,其在软件开发、销售等民事行为中取得或可预期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鉴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从事了软件的开发、销售、信息发布等相同行业的经营活动,所提供的效劳内容、面对的消费群体、地域市场均是重合的,应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原告享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地位。2、被告的被诉行为系通过再自己开发、销售的软件中采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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