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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1、旅游立法的概念及体制旅游立法,指拥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我国法律制定工作的一部分。立法体制,又称立法权限,指国家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过程中权限的划分。我国立法体制表现为:两级多层次(图1)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的程序(图2)制定法规的程序(图3)图1立法体制与权限(两级多层次)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法律类别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旅游法旅游法规旅游行政规章地方旅游法规地方旅游行政规章国家旅游局与其他部委联合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国务院图2制定法律的程序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提出法律案审议法律草案法律草案表决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图3制定法规的程序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国务院组织起草行政法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法规草案国务院法制机构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决定程序按照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各属哪类旅游法渊源各类法律法规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旅行社条例》3、《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江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江西省人大委会)(国家旅游局)(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性质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旅游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规章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一)制定主体的法定性旅游法与旅游法规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立法或享有授权立法的机关及其立法权限在我国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地方立法权。(3)国家权力机关授权的管理机关行使委托立法权。(4)国务院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2.旅游法的特点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二)强制性旅游法规是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其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三)稳定性旅游法规是长期实践经验的高度总结,具有较强的适应性,法规在效力终止前不随时间的变迁而变更,更不随地点的不同而改变。(四)权威性和普遍的约束力旅游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能随意违反。2.旅游法的特点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3、我国旅游立法的模式立法目标:“十一五”期间我国的旅游立法目标以地方旅游法规为基础以部门规章为先导以旅游行政法规为重点争取启动《旅游法》制定工作理想的立法模式:(图4、5)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图4旅游法的理想模式(1)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旅游业发展宪法旅游专门法相关法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资源法食品安全法交通运输法旅游法规旅行社管理导游人员管理出国旅游管理部门规章地方旅游法规旅游法律图5旅游法的理想模式(2)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地方法规宪法旅游法律旅游法规旅游专门法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国家局与相关部门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二-⑴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由许多不同法律部门连接起来的有机整体,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⑵旅游业具有综合性特点,涉及面相当广泛,满足旅游者需求,须仰仗方方面面合作,相关方面的法律也应当遵守。-⑶旅游者作为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旅游活动中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一三理想模式的建立,并不否定其他法律对旅游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四-⑷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旅游业从业主体不能例外。第一章旅游与旅游法制建设4、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成就和问题(1)我国旅游立法概况(2)旅游法制建设成就和特点(3)旅游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旅游业现有的立法:1985《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第一个关于旅游业管理的行政法规。1996年正式颁布《旅行社管理条例》,期间配套出台《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于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等1997年《中国公民出国出境旅游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我国第二部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1999年《导游证管理办法》2001年修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出台《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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