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分析与研究.docxVIP

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分析与研究.docx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对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分析与研究

?

?

项胜清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是一种较为重要的证据,对于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诉讼过程推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文中,主要就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进行分析,希望为完善刑事鉴定意见相关规则制度提供支持。

关键词:鉴定意见刑事诉讼侦查机关

鉴定意见是刑事诉讼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具有较其他证据更高的科技含量,对案件事实认定和诉讼过程推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刑事鉴定相关制度中,刑事鉴定意见规则还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而其中鉴定意见告知期限所暴露出的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理论界、实务界鲜见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问题的研究,笔者尝试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出发,结合刑事实务对鉴定意见告知期限作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有关规定

现行关于鉴定意见告知期限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48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司法解释对此也作了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84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对此也作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第243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相比较刑事诉讼法典,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均增加了“及时”的要求。浙江省对此也作了细化规定,2014年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侦查工作的意见》(浙检发侦监字[2014]1号,以下简称“浙江省意见”)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形式进行监督:……(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在作出后七日内未告知当事人的;……”。相比较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浙江省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告知的期限,作了“七日内告知”的规定。目前浙江省范围内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关鉴定意见告知期限实际上执行的是浙江省意见的七日内告知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意见规定自该意见印发之日起,浙江省范围内办理刑事案件,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补充鉴定意见应当在作出后七日内向当事人告知,未在七日内告知的,将作为侦查行为违法来处理,检察机关将采用《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对此笔者存在不同观点。

二、浙江省意见的合法性分析

(一)浙江省意见作出“七日内告知鉴定意见”之规定突破法律

解释具有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要求解释不能脱离文本,只能针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这是由法律和解释二者的制定主体、程序以及功能等不同决定的。因此,如果不属于语义模糊、词义不明、缺乏可操作性等解释的范畴,则只能通过立法程序修正而不能通过解释来解决问题。“文义是所有解释的首要出发点”,因此在法律解释的过程中,首先应从文本出发探求法律条文的含义。因此,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没有歧义的情形下,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界定的范围。文义理解刑事诉讼法148条可知,对告知的期限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具体到执法中,侦查机关只要在侦查阶段告知了鉴定意见即符合法律规定,并无“及时”之要求,更无“七日内”之要求。相比较刑事诉讼法典,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增加了“及时”的要求,“及时”是个抽象概念,放之四海而皆准,实务中“及时”的尺度把握可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可以认为其并无僭越刑事诉讼法典之意,属于重复性强调。但浙江省意见却在此基础上直接限定了“七日内告知”,显然已经突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

(二)浙江省意见制定的主体不具有法律的解释权

《立法法》第104条明确规定地方法检两院不能制发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司法解释权仅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且两高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基于此,最高法解释和公安部规定对鉴定意见告知期限问题选择了审慎的回避,并未作出明确期限规定,同样最高检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也作了回避。由此我们可以作出基本的判断,尽管我们无法讨论浙江省意见制定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但从制定的主体、内容来看显然与法律相悖。从发文主体及文号可知,浙江省意见应属浙江省检察院牵头制定,并联合浙江省公安厅共同发文的内部规定,其位阶属于一般规范性文件。而地方法检两院制定司法解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35****37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