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基于德法两国教师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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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基于德法两国教师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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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国家对于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呼声不少,但是由于对教师地位缺乏明确的定位,导致提高教师工资缺少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和执行办法。广大教师,尤其是贫困地区和农村教师的生活水平更是得不到保障。教师身份的不明确,不利于教师队伍的长期健康发展。本文旨在对比德国和法国这两个教育发达国家的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和考核过程,学习吸收德法教师公务员身份确立方法的优点,为我国基础教育教师公务员身份的确立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尽快提高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地位,以不断吸收优秀人才进入教师行列,保证教师队伍的优秀性。

关键词:基础教育;中小学教师;公务员;教师资格证考试

教育从古至今都是关系国家生存发展的大事,通过教育传递人类文明并培育优秀的下一代从而使国家拥有源源不断的大规模人才储备,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持续稳定发展。而教师作为教学活动的主体之一,在古代社会享有的重要的社会地位。但我国近年来教师行业发展的补充动力不足,大多数的优秀毕业生不愿进入教师行列,教师无论在社会地位还是工资待遇方面都不再是人们追求向往的职业。由于我国教师既不是市场经济中企业单位的员工,也不是被纳入国家体制内的公务员,这种模糊的身份定位是导致现阶段教师社会地位尴尬的原因之一。反观国外发达国家,教师拥有较高社会地位和令人向往的福利待遇,因此成为广大毕业生最向往的职业之一。根据法国和德国等教育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表明,赋予基础教育中小学教师明确的公务员,并通过明确的法律保障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是一个提高教师身份地位的行之有效的国际通法。

一、教师公务员身份的内涵

教育是国家的事业,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义务教育事业的第一线工作人员,国家对于他们的身份定位不应该仅限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小学教师身份具有的公务员特性可以从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义务教育的性质这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一)教育的公共服务性质

从柏拉图《理想国》到康有为《大同书》中的儿童教育可以看出,很久之前教育界就公认了儿童的教育不是一家一户的个人之事。1881年法国《费里法案》的颁布便确定了法国国民教育的义务性、免费性和世俗性这三大原则。为此后近百年的法国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也建立起了大批的具有共有性、公共性和普及性的公立学校。儿童上学接受教育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更成为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人才保证。时至今日,教育早已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成为了国家的一项社会公共服务事业。而中小学教师作为这一重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中的一线工作人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国家公务人员的特征。

(二)义务教育教师身份性质

义务教育是由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的适龄儿童或少年都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一项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公立中小学是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有社会服务和教育福利性质的学校。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剥夺了义务教育学校作为法人所拥有的权利,所以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是受国家的委托来执行国家意志的。教师需要按国家统一的教育目标与计划为国家培养人才。同时还是代表政府履行着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定义务,义务教育教师的教学执行的是国家公务。由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可以看出,义务教育教师的工作性质与国家公务员工作性质的一致性。

因此,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身份定义为国家公务员,是依据义务教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教师的身份性质决定的。而且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将中小学的教师公务员化可以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稳定教师队伍,以便国家更好的管理教师为国家和学生服务。

二、德法教师公务员身份的获得

德国和法国等教育发达国家都认为教育属于国家公共事业,教师是执行国家的教育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的人,理应成为国家公务人员。德国和法国的国家法律隶属民法法系,两国都通过制定成文法对公立中小学教师身份、权利、义务以及责任进行严格的规定。法律规定公立学校的中小学教师都具有公务员的身份,即教师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证的考试后成为国家教育公务人员,便被纳入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系统。此后的教师工作按教师公务员法管理且由国家任免的。国家负责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教师负责根据国家政策执行教育目标。一经录用就可终生就职,工作非常稳定。同时教师公务员也有着较高的职业保障机制,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和生活补助等由国家财政统一支出。此外教师还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和退休保障,就算教师违反工作职责失去工作岗位,政府也有责任要为他们提供新的工作岗位。

德国人认为每个家庭都需要教育都需要教师,因此教师一直在德国广受尊敬,是有着非常高的社会地位的。据德国政府的统计,德国中学教师的人均年收入超45,000欧元(约为34万人民币),政府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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