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及法律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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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认定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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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被认可为著作权法上的主体,以及创作物具有“独创性”。而判断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的标准,则是该创作物是否独立完成,是否体现作者独特的选择和判断,并在“创造性”上达到较高标准。版权保护层面,需要建立人工智能作品的认定标准和权属认定版权登记制度;在权利归属上,人工智能作品署名权归人工智能,著作权其他权利视情况而定。

【关?键?词】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主体;作品认定;独创性;版权登记

【作者单位】张倩,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

D923.4A【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9.21.012

人工智能通过模拟人脑的神经网络而具有独立学习和自我思考能力,不仅能够对数据进行判断、收集与采用,还能在没有人类设计的运作程序即庞大的可供分析、筛选的信息情况下,通过对周边所接触事物进行分析,形成自己的思考和判断,最终达到自动生成程序的效果,并将经过积累与分析形成的程序“遗传”下去[1]。人工智能发展到该阶段,具有了独立思考和创作能力,因此讨论其创作物的作品属性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主体身份

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认定为作品的前提是,人工智能被视为著作权主体。法律上把某创作物认定为作品,目的是为了保障作品权利人的法律利益,作品是附属于权利人的[2]。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主体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未明确排除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可能。2016年,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了一项动议,提议将最先进的自动化机器人的身份定位为电子人。如果这项动议获得通过,“电子人不仅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还可以进行登记、纳税、缴费等”。2017年10月27日,女性机器人索菲娅被授予沙特阿拉伯公民身份,成为史上首个获得公民身份的机器人。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人工智能以公民或类似公民的身份,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把它当作可能的著作权主体进行研究和讨论。部分学者认为,虽然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著作权主体,但是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使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人。以此类推,人工智能即便不是自然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目的和所要实现的价值成为拟制主体,成为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即为创作。“从智力活动一词,是否能够推断出其暗含了对作品创作者必须是自然人这一内在的要求呢?”[3]在传统认知中,只有自然人才有智力,但人工智能强调这样的含义:人的创造物可以具有类似于人的智能,可以成为法律上智力活动的参与者。因此,人工智能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作品的主体,并享有相关的权利。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成为作品的认定标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條,“作品”认定标准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及可复制性、具有独创性。目前,部分人工智能已经可以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进行创作,并且其价值得到了认可。如谷歌开发的图像识别工具DeepDream,可以在人工神经网络算法的基础上自行绘画并拍卖;微软人工智能系统“小冰”创作的诗集《阳光失了玻璃窗》,也得到正式出版。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将会创作出更多更有价值的创作。因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不构成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认定为作品的限制性条件。

可复制性蕴含著作权法的宗旨:“保护的是作品内容的外在表达”,它要求作品不仅停留在创意阶段,而且是以有形的表达方式呈现,通过有形形式复制。人工智能创作物满足了复制性的要求,人工智能创作的小说、戏剧、绘画等可以复制和再现,具有再次利用的社会价值。目前,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成为作品的争议焦点在于“独创性”认定。因此,只要厘清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个问题,人工智能创作物认定就清楚了。

1.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独创性”判定标准

“独创性”的含义具体指的是什么?如何才能认为某项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在著作权法的条文里找不到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只要分析法官是如何做出独创性认定的,就可以找到判定独创性的标准或者规则。

黄海兴与武汉赛动启星服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并具有一定的智力创作程度,独立创作在于作品体现了作者独特的判断和选择”。在何吉与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官认为独创性包括“独立创作”和“具有创造性”两个方面,独立创作即不存在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形,创造性体现为创作中作者做出了个性化的选择和判断。在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中,法官指出表达的独创性是著作权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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