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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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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敬天

摘要:随着国家之间的商贸往来的频繁,全球贸易总额逐年递增,一方面,这给外贸企业提供了更好的发展机遇,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很多国际贸易风险。本文针对外贸企业在与国际市场接轨过程中所面临的国际贸易风险展开讨论,探索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最大限度的控制风险,推动外贸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关键词:外贸企业;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风险控制

随着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加剧,外贸企业也开始加快全球化进程。在外贸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历程中,风险与机遇并存,在海外市场的开拓中,法律风险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随着规则化意识的加强,如何在海外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有效防控风险,成为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开拓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一)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概念

法律风险管理是将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嵌入法律实务管理,在追求法律风险导致的不利后果最小化的同时,保证企业利益达到最大。通过全面的法律风险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并做出合理决策,从而能够控制和预防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发生,即便不可避免其发生也要降其危害,这些法律风险的类型不仅仅是违法、违约、侵权,还包括单方的权益丧失。

(二)企业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与企业的管理制度在目标和运行模式方面有许多共同点,法律的本身就是规则,其目的是建立整个社会的秩序,而企业管理也要依赖于各种规则,其目的是建立一个企业内部的秩序。“而法律风险管理则可以理解成一个交叉的学科,是企业管理与法律事务管理的重叠之处”[1]。它既可以理解为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处理法律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从法律角度去实施企业管理。

二、国际贸易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投资壁垒中的法律风险

关税壁垒是国家为阻止外国某些商品输入所采取的对其征收高额关税的措施。外国在海关通关环节中,设置了各种程序性障碍以及不合理的进口税费。这些措施给企业带来了很大不便,完成这些程序,不仅花费较多费用而且延误时间,如果中间出现问题,会导致贸易不能达成。

(二)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风险总体分为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和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其中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分为缔约前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同签订阶段存在的法律风险”[2]。例如国际设备采购采用招竞标模式,在投标过程,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才是要约,在设备商提交竞标文件时实际就是对合同条款作出要约,而与客户的协商过程,技术澄清阶段实际都是合同条款的确定阶段,因此这个时期作出的合同条款一旦作出是不可更改的,一旦客户承诺,合同形成就为时已晚。因此签订前和订立时的法律风险要重点重视。此时一般面临的风险有国际惯例遵循中的法律风险,付款方式选择,计算方法约定,交货期约定、结算货币、货物风险转移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每一个条款的疏忽或者约定不当都可能导致自身的损失。而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又可分为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产生纠纷后的法律风险,如对方违约产生的风险,交货延误产生的惩罚条款。

(三)国际结算中的法律风险

1.信用证使用法律风险。

信用证使用法律风险主要是信用证修改的法律风险。信用证修改的法律风险是指信用证修改必须由开证行进行,进口方与出口方协商一致时,进口方再向开证行申请修改。如果进口方擅自申请修改,出口方可以再接受修改通知时明示表示拒绝,如果未予拒绝,修改后的信用证条款可能加大出口方的责任,甚至出现软条款,如果出口方提交的单据符合原信用证而不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证,出口方将面临因为单证不符而被拒绝付款的风险。

2.信用证欺诈法律风险。

信用证欺诈方面,出口方所面临的欺诈主要包括:(1)软条款欺诈。在信用证下,进口方有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了很多软条款,或者通过修改信用证设置了软条款,如果出口方不认真审核,就可能在交单时被拒绝付款,而此时货物已经运走,导致财货两空,典型的软条款包括:客检条款、在银行付款前设定前提条件、设定可撤销条款等。(2)伪造信用证欺诈。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后造成货物被骗取;或者已经不具备支付能力的银行与进口商串通,向出口商直接开立信用证以骗取货物。(3)寄送正本提单的欺诈。在近海贸易中,由于货物会比信用证下的货运单据更快到达目的地,为避免买方提货的延迟,出现“将1/3的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2/3正本提单提交银行议付”的规定。若进口方与船运公司勾结,提前把货提走后消失,而只要3份正本提单中的任何一份被用来提货,其他两份就自动失效,出口方就会遭受更大损失。(4)可转让信用证欺诈。如果出口方接受了转让来的可转让信用证,由于出口方是第二受益人,只有第一受益人可以向银行主张权利,如果部分权利受到了第一受益人的保留,第二受益人出口方的权利便受到各种限制。

三、外贸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一)设立独立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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