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证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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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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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厚钱++章凡华

摘要:2011年以来,温州民间借贷风波严重影响了本地民营经济的发展,大量企业“死而不破”。究其原因,程序繁琐、成本较高的破产程序使得部分企业对破产制度望而却步。本文从《破产法》近年来在温州地区的实施现状入手,初步分析温州两级法院在理论上和制度上的构想与实践操作。以期推动破产简易程序的有关立法,促进《破产法》立法目的实现,促进经济的新常态发展。

关键词:破产简化;温州实践;制度建构

一、破产简化程序的概述

破产简易程序,又称“小破产”、小额破产程序,“它是指对于一些破产财产较小、债权债务清楚、债权人较少的破产案件,可以通过简易程序进行审理。”①破产简易程序目前已被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所认可,德国1994年《破产法》、《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日本《破产法》都规定了破产简易程序②。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企业破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对“改进企业破产程序,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③。其中,建立健全规范化、市场化、简易化的破产审判程序,更好地促进温州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持经济新常态,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自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尤其是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风波,温州出现一大批“僵尸企业”,这严重影响了温州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2007年新《破产法》破产法之后,到2012年期间,温州民营企业共注销22481家,吊销营业执照的有25213家。然而,六年期间温州两级法院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总共为51件④,具备破产的企业基数大,而真正通过司法程序退出市场的却极少,比例约为0.02%。

2013年4月16日,温州中院发布《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对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范围、审判组织、具体规则等做出了规定。温州自2013年开始试行破产简易程序后,破产效率大大提高,例如瓯海区人民法院在39天时间内审结了温州市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鹿城区人民法院在8个月内破产简易程序适用率高达百分之九十二,平均审理天数65天左右。⑤这充分体现了破产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对加快破产案件审理速度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破产简易程序的温州实践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正式拉开了温州金融改革的序幕,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也作为温州金融改革的重点课题,被纳入了温州金融改革的整体布局⑥。笔者通过前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结合所收集的数据资料,总结出温州在构建破产简易程序上的五方面制度设计:

(一)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期限

根据目前温州及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简化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缩短小额破产案件的审理期限,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立案时间、债权申报时间和地点、债权人会议时间和地点。对于预期不申报的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促使有关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拖延。例如,目前我国《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时间为已收到通知的为1个月或未收到通知的为三个月。简易程序可规定为15天或45天,这将会有效提高审判进程和办案效率,实现效率价值。

(二)明确审判主体和审判组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我国基层法院无论在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上都可以作为破产简易程序的适用级别。温州中院2013年的《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⑦中明确规定“10、(审判组织)各基层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中院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需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对于审判组织,根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特点以及民诉法之规定,独任审判可以更好地实现简易程序的设置初衷。

(三)不设或简化债权人会议

根据适用破产简易程序的案件特点,债权债务简单明确,债权人数较少,《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可以考虑由法院法官代为执行。因此在案情简单的情况下,不设债权人会议可以大大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破产程序的繁琐环节,减少案件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人力物力。而温州目前的做法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提前、债权调查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合并、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期限缩短、省略债权人委员会。这都有利于简化破产程序,提高效率,达到事半功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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