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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股份支付差异化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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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丽英陈长英
【摘要】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往往伴随着财务上的股份支付处理,而这种会对企业当期利润造成重大影响的会计处理如果发生在上市前夕这种特别时刻,则会显得特别重大而受到关注。
【关键词】股权激励公允价值私幕基金首次公开发行
企业为更有效的激发员工的能动性,使其能更积极广泛的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帮助企业日益成长壮大,会让渡给部分核心员工以企业股权,或赋予其享有股权收益的权利,这种股权激励的方法在现代企业经营发展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该方式原多见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中,现已逐步被我国企业广泛借鉴和应用,特别是有志于资本市场的拟上市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作为现代企业的核心资源,企业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保持其人员稳定性和刺激其积极性。成长阶段的企业往往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例如给予员工虚拟股票收益权、大股东配股、大股东附条件赠与等。无论采取以上何种方式,企业可能都要面对股份支付的问题,对于与之相关的公允价值确定,经常性损益的划分以及是否可摊销问题,则屡屡见诸于证监会和股转公司的反馈问题中,甚至某些还构成了实质的申报障碍以致影响了企业的资本市场计划和发展时机,可见股份支付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对待的。
一、股份支付的基本概念
股份支付,全称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员工或其他服务提供与的服务而对其授予权益工具或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具体可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本文主要探讨其中以权益结算的部分。
根据准则定义,构成股份支付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
股份支付并非只限于股权激励的情形,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买卖行为也可能引发股份支付的问题。由于本质是以换取服务为目的,故而IPO申报前的虚拟股权计划,终止上市而转回的股权,继承、分割、转让以及资产重组等方式并不会引起股份支付。
(2)支付对象是员工或其他服务提供右
(3)有明确的对价
通常如果存在相关活跃市场,能直接获取股权价格的,应参考该活跃市场价格;如果不存在相关市场或无法直接获取股权价格,但存在外部投资者股权交易的,则可以参考其近期对股权的交易价格(如PE等);而对于既不存在活跃市场、又没有外部投资者交易的,可以考虑通过评估的方式获得价格。
如果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或投资人股行为满足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相关条件,则需要根据准则要求,以该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实际转让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费用①,同时计人资本公积。
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通常在IPO前,基于激励员工和愿景规划等原因,公司可能会授予高管及部分核心员工一些公司股权,而这股权的行权价格往往会低于公司股权实际的公允价值,对于该部分差异,实务中部分企业计人期间费用,而部分企业则计人非经常性损益。这两种处理方法会直接引出两种不同的非经常性损益利润,而该指标也是IPO审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核指标,那么究竟哪种方式更为合理呢?
(一)计人当期费用
2007年证监会上市发行部曾制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第2号》,其中规定:公司可结合自身情况,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既可以是财务指标也可以是非财务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如果与企业会计利润相关,则应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计算和披露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同时,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其经常性损益中的期权成本。参照该规定中“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的条文,股权支付的相关费用按性质也应计人企业的经常性损益。之后由证监会会计部主办的《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6年第四期,也明确了股份支付费用为经常性损益
该观点认为,股权激励费用本质上是企业向高管支付的薪酬费用的一部分,即使其偶发性的出现在公司的拟上市前期,也是对员工前期积累贡献的一种累计奖励,仍属于薪酬范围。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般都是长期性的、有计划性的,通常存在等待期,且整个周期跨度时间较长,股权激励费用在整个周期内分摊,且与高管服务期间配比,并非一次性的临时偶发支出,而是与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有直接关系的。实务中类似的薪酬形式会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会愈发的成为一种常见的薪:酬支付手段。因此对于公司而言,股份支付的相关费用属于其经常性损益。
(二)计人营业外支出
而另一些企业和中介机构根据证监会发行部2011年下半年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时的指导,对于已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实施的股权激励按照会计准则应列人管理费用,计人经常性损益;而对于拟上市(IPO)的公司而言,虽然企业对高管、核心技术人员的股份支付实质上仍属于支付的薪资报酬,但该次支付行为所产生的对价与公允价值差额与其正常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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