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的区别及法律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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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的区别及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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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科室承包现象的存在,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也败坏了政府、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的形象。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转卖、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广大患者来说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近年,国务院将打击科室承包、租赁列为商业欺诈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基于此,本文针对公立医院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区别及法律进行了简要探讨。

【关键词】公立医院;科室;承包;科室共建;区别;法律

国家在《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和《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中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建立医疗管理集团参与公立医院的管理或者与医院进行科室共建等形式促进政府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分级诊疗政策的落地和优质医疗资源的下沉。

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科室对缓解目前优质医疗资源相对紧张的状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推广价值。

但是,在科室共建项目推进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一种困惑:科室共建与科室承包的界限在哪里?在参与医院科室建设过程中是否会被认定为科室承包?我们试图通过法律规定和法理来进行解析。

一、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区别

1、科室承包的界定

根据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可对科室承包做出如下定义:科室承包是指个人或机构与医院科室进行合作,使科室脱离原医院监管,独立运营医院科室,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诊疗活动,并从原医院收益中获得利润分成的违法行为。科室承包严重了扰乱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属于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行为。

科室承包一般有以下特征:①双方签订有承包(合作)协议,明确承包科室、利润分成等内容;②医疗机构向承包方提供医疗场所和相关医疗文书;③承包科室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药品购销形式;④使用假劣、过期药品、试剂和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等;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现象较普遍;⑥违反国家收费标准收费;⑦承包方为牟取暴利和追求短期投资回报,常常利用违规广告、过度诊疗甚至出具虚假诊断报告等欺诈手段欺骗患者。

实践中常见的科室承包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医疗机构将本机构原有的(已经设立的)医疗科室交与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人、财、物独立管理、风险自行承担),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②医疗机构并未设立相应科室,也未将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使用,而是同意由非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在院外自己设立相应医疗科室,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出借、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③医疗机构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共同设立未经审批许可的医疗机构(科室),并以新设立机构(或科室)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应视为新设立的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对新设立机构(科室)予以处理。

2、科室共建的界定

科室共建是指医院科室在不脱离原医院监管条件下,与三甲医院、医生集团、医院管理集团等展开合作,借助其丰富的专家资源、技术、管理运营经验等来实现科室的良好运营。由于各地医院发展的不对称,各公立医院的技术、服务、管理存有重大问题,引进社会力量,可以加快公立医院的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科室共建的特点:①开展科室共建时,科室并未独立于原医院,科室的人事、财务、医疗质量、医疗风险等仍属原医院管理。相当于原医院从外购买了医院管理服务、医生培训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②不搞“一院两制”,始终坚持“三个不变”:一是医院性质不变;二是国有资产不变;三是职工身份不变。共同建设医院科室,全面纳入公立医院统一管理。

实践中常见科室共建的表现形式:①科室整体策划与管理;②医生培训与帮扶带教;③科室建设与技术咨询;④网络服务与科室品牌打造;⑤科室运营与医疗质量管理。

二、科室承包的法律分析

1、从法律法规的角度

卫生部卫政发【2004】224号《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国务院【20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指出:“重点是打击无证行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上述批复和通知已经明确将科室承包列为违法行为,从事科室承包的人员或机构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2、从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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