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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Q/CHRP/HSE03.038-06

xx炼油项目

版次

日期

发行原因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A

用于项目建设期HSE管理

1.总则

1.1为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现场、预制场、加工场所内的承包商的气瓶管理。

1.3本规定所指气瓶是指工程上常用的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高能液化气瓶。

1.4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2.编制依据

2.1《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2.2《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8l]劳总锅字10号

3.气瓶管理的一般规定

3.1明确气瓶安全工作采购负责人,必要时设专人负责,

3.2针对本单位、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3.3研究、制订气瓶事故预案,落实应急处理措施。

3.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4.气瓶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

4.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准运许可。

4.2必须佩戴好瓶帽。

4.3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现场不准人工搬运。

4.4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5能与气瓶内气体产生化学反应或互相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或者气瓶)严禁同车(箱)运输。

4.6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横放时,头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

4.7夏季运输应有遮阳措施,避免曝晒。城市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并且严禁在繁华地区、重要机关、要害部位停靠。

4.8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具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4.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长途运输。

5.气瓶的储存安全管理

5.1储存气瓶的仓库或临时仓库(储存点)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

的规定要求,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或其它热源。

5.2气瓶储存点(仓库或临时仓库)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自射,避开有放射性的场所。

5.3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标识,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5.4气瓶放置应整齐,瓶帽佩戴齐全、完好。并要做到:

(1)不用时,气瓶的盖子一定要盖好;

(2)不论是满的或空的气瓶,必须按照不同类型分别垂直放在钢制的笼子里,阀门关闭,盖子盖好;

(3)氧气瓶、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高能液化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气瓶的使用安全管理

6.1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所有盛装气瓶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

6.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且距明火10米以外。

6.3气瓶间距不得小于5米。

6.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6.5夏季施工时,气瓶应有防止曝晒的措施,使用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6.6严禁在气瓶上或旁边进行电爆引弧。

6.7严禁用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6.8乙炔气瓶在使用时,减压器上应装防回火器。

6.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1)永久气体的剩余压力应不小子0.05Mpa(表压)。

(2)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一1.0%规定冲装量的剩余气体。

6.10不得擅自自行处理气瓶内残气、残液。

6.11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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