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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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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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萌萌+余晓宏

摘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为中心,通过查阅资料和参考相关文献,对中韩两国就文化传承人认定,保护措施等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将两国对文化传承人的保护措施进行对比,找出我国在法律上,经济补助上,社会宣传上的缺失。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并对我国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和改进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传承人传承人认定保护措施传承

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人类在长期社会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形成的具有较稳定精神和技艺形态的文化与传统。在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必须要具备历史性、传统性、艺术性、学术性、地域性以及正面临着灭绝危机等条件的文化与传统高。这些文化与传统大多以口传身教的方式长时间效力于它的创造承载主体,成为人类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中文化传承人,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技术传承的载体与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保护保护文化传承人即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也是保护这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一)中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方式比较

我国国务院在2011年颁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认定标准:要熟练地掌握并拥有关于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能力,且这种技术和能力在其指定的领域范围内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利用这种技术和能力可以积极地开展传承活动。

在韩国颁布的《文化則保护法实施令》中规定了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即持有者必须能够原原本本得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和技能,并且可以原原本本地进行艺术表演或工艺制作,持有的团体即无法个人完成或持有者由于技术等方面原因,是由多人组成的团队时指定为文化财持有团体;名誉持有者要通过专家调查和文化财委员会审议,其中因高龄或病患而无法进行正常传授活动的持有者也被认定为名誉持有者。

在认定范围上,我国只表明了可以继承的个人,却忽略了团体的继承性。在传承的技能上,我国的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韩国在这其中标明了要原原本本的领会或保存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和技能,这种严格的标准是我们没有标注到的。但是这其中两国都存在着数量上不明确的缺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的主要方式是依靠传承人的与被传承人之间的言传身教,并通过该传承人的传授和教育保证这种方式是有效的传承方式。在这方面中韩两国都有了清晰的认知,并且对此都付诸了很多实践,把认定传承人作为工作的一个重要输出方向。这些传承人的认定方式都可以概括为是用个人可代表该特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有造诣的一流水平技艺,得到公众以及政府、专家的肯定的方式来认定的。

(二)中韩现有的传承人保护措施比较

1.法律方面

(1)中韩传承人保护措施法律颁布时间的比较

自我国2004年加入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就逐步开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但是由于韩国日本等国家与中国相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的相对较早,所以相关政策法律的颁布也比我国早了一些。韩国早在1962年时就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后几经修改从2000年7月开始正式实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而我国在2008年5月文化部门才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随后从2007年至今根据该法,我国文化部门逐步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并且陆续公布了四批各个方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的传承人,其中一些省市区,也都先后制定了相关的传承人保护办法,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在2011年2月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韩国相比,我国相关的法律条文颁布的较晚,这使得后期我国在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记录工作时损失了很多机会和资源。

(2)中韩传承人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比较

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者和持有团体,可以指定民俗资料中重要的材料为“重要民俗资产”。对于重要的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由国家来提供必要的经费。但是持有者们要定期公开自己所拥有的技艺和技能,同时还要义务性的传授自己所持有的技艺及技能。在2015年3月,又制定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振兴法》,其中有些条例规定要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传承团体实施传授教育,并且表明向传承人和传承团体颁发进修证书。这些法律和条例都使得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各方面有了硬性的规定。我国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在认定、权利义务和资助等方面都做出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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