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之彩礼返还法理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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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之“彩礼”返还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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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传统婚姻习俗影响,彩礼在我国农村婚姻中依然大量存在,近年来“高彩礼”呈蔓延之势。对于彩礼纠纷,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二》第十条作了笼统的规定。要做到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明析。这无论对婚姻法的完善,还是对于基层案件的正确裁判来讲,无疑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目前彩礼案件的争议焦点以及针对争议焦点改进的必要性等方面探讨彩礼返还问题在司法实践上的各种情况,并通过对案例判决的解析而引发思考,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关键词:彩礼;返还;法理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思想观念也逐渐开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经不是结婚的必备条件。但由于我国社会的乡土性,“礼俗”观念深入人心,人们仍普遍把订立婚约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订婚前后给付的彩礼数额越来越高,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元。种类也越来越多,由以前单一的给付金钱,到现在除了金钱以外的金银珠宝、珍贵玉器等。与此同时,一旦婚姻缔结不成功,由此引发的彩礼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本文从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出发对彩礼类案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析。

一、彩礼案件争议焦点总结:对诉讼主体未予明确

本案是发生在河南民权县的一例因男子死亡,因婚约无法履行,男方父亲向法院提起请求女方返还订婚彩礼之诉的彩礼纠纷案件,在本案中乔保民生前经济并不独立,其给付给郭红河的彩礼基本系乔家共同财产支出,不仅涉及乔保民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原告的合法权益,民权县法院确认乔文治符合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判决原告胜诉。

在乔文治诉郭俊贞、郭红河返还婚约财产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本案当事人乔保民之父乔文治是否可作为原告起訴郭俊针和郭红河父女要求返还彩礼?

二、对彩礼案件争议焦点改进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法律对彩礼方面的规定并不多,但基于中国社会的礼俗性,彩礼习俗已经根深蒂度,近几年因为返还彩礼纠纷引起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制定好彩礼类案件审理的基本规则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以及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尊重风俗习惯

风俗习惯是渗透在一个民族乃至一种文化骨子里的东西,虽然近年来,彩礼纠纷案件越来越多,但是人们在嫁娶时依然会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这是对传统文化极大的尊重和继承。法律只有有了适用的土壤才有意义,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对彩礼案件审理标准也不同。法律根据不同地方的风俗习惯完善本地区此类案件的审理规则,既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同时也减轻了法官审理彩礼类案件的负担,最大可能的给当事人双方一个公平的裁判。

(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在中国古代对女性有“三从四德”、“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要求,这说明在封建社会妇女的社会地位很低,尤其在婚姻中,妇女几乎没有话语权。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逐渐开放,女性逐渐走入学校,读书认字,走上工作岗位,赚钱养家,社会地位相比古代有所提高。但是家暴事件的频频传出,很多妇女被丈夫打的遍体鳞伤,却不敢反抗。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一般会跟随母亲生活,此时有效解决彩礼纠纷,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以在更大的层面上给离异家庭未成年人一个好的生活环境,确保他们健康成长。

三、对彩礼案件争议焦点改进意见:明确彩礼案件的诉讼主体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给付数额越来越高,作为赠与方的男方,给付彩礼已经不单单是男方个人的赠与,大多情况下都是家庭的共同财产,尤其在我国农村,很多家庭用大半辈子的积蓄只为给女方给付彩礼。而作为受赠方的女方,父母辛辛苦苦抚养女儿“女儿出嫁以后吃的、用的、穿的都是女儿的”,所以彩礼不仅仅涉及个人问题,而且还涉及整个家庭。笔者通过分析总结中国裁判网的诸多案例得出以下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主体:第一种是若彩礼的赠与人和受赠人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则其为彩礼诉讼的当事人,若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同胞的兄弟姐妹代为参加诉讼;第二种是若彩礼的赠与人或受赠人并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在婚约订立后婚姻关系缔结前,当事人父母可与婚约一方当事人做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第三种是若婚姻关系缔结前,赠与方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疾病等原因死亡,婚姻缔结未成功,则赠与方法定继承人可作为原告起诉受赠方或受赠方的父母。

四、结语

彩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规定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之久,它经历了由民间习俗到国家法律再到民俗习惯的历史过程,是中国婚姻制度变迁的历史见证,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法律体系构架内如何界定以民间习俗形式存在的彩礼的性质以及如何制定其返还规则,一直是彩礼问题争论的焦点,各种学说和观点汇集。虽然把彩礼看作赠与渐成通说,但是目的赠与还是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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