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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附加自费药品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注册号:C00011132522021110901423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健康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年龄在0至80周岁(含)、首次投保或非续保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30日(含30日)的婴儿。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65周岁以上的(不含65周岁),保险人不接受首次投保或非续保,只接受续保。
第三条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等待期与主险合同一致。续保不计算等待期。
第六条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超出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自费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第七条补偿原则和赔偿标准
(一)本附加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对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赔偿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包含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责任免除
第八条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自费药品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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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被保险人罹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未告知的既往症,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六)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七)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八)被保险人接受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安装假肢、整容手术;
(九)被保险人因预防、保健性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十一)恐怖袭击。
第九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自费药品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在逃期间、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七)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八)被保险人无有效操作证操作施工设备期间。
保险金额、免赔额
第十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共用保险金额,当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第十一条本附加合同与主险合同共用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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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且能证明相关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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