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2022年2月课程考试《刑事诉讼法》作业考核试题参考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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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A卷

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

1、管辖:本义是管理,统辖的意思。作为法律属于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2、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或为了保证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3、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审判被吿人犯罪行为的同时,根据被害人或检察机关的提起,附带解决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活动。

4、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

5、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指控、起诉进行申述、辩解和反驳,提出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1)法定不起诉: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3、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论述题(每题20分)

请论述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事实上,从古至今在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各个阶段,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的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并且随着当下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这种情况有增无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应用一方面以法律规制刑讯逼供行为,维护了案件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证了案件的公平公正,维护了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威严。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状况

自20世纪开始,非法诉讼排除规则首先起源于美国,随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完善的诉讼规则。尽管我国在刑事诉讼方面的改革一直在进行,但是由于起步较晚,社会发展情况不稳定,因此直至

2010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在我国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并很快于

2012年正式录入《刑事诉讼法》,2017年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充分体现了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实施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具体体现在:第一,对相关司法人员的行为予以限制,对曾经有过刑讯逼供行为或想法的司法人员产生一定的警示作用,进一步保证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第二,确保司法审判的公正合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帮助排除掉大量的虚假或非法证据,从而保证最终呈现在法庭上和法官面前的是最真实最重要的证据,帮助法官快速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第三,树立司法部门的公信力,为今后司法的展开减少阻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在于能够让人们在了解法律公正无私的同时又能感受到自己人权的保障,它不只是为了排除非法证据,更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认定难度较大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也是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法所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程序操作中,相比于制约,公检法之间更多的是相互配合,也就是说,三方都以不给彼此“添麻烦”为基础,努力维持着所谓的平衡关系。对检察院来说,对于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会选择无视,对于一些需要判断是否排除的证据会选择不排除;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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