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名词解释打印[修改版].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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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民诉名词解释打印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作用的范围,即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

围内发生作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它是由民事诉讼法律调整所形成的

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在诉讼中发生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的关系。诉讼行为:是

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诉讼中所实施的能够发生诉讼效果的行为。诉讼参与人一方的诉讼行为往往需

要与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诉:从微观来看,是

当事人的一种请求,但从宏观来看,是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种制度,所谓法律规

定,一是指实体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指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

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存在,双方当事人就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不存

在,当事人就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就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前者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后者称

为消极的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实体义务的诉讼。这种诉

讼在民事实践中是经常发生、大量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机制的建立也大多以此为基点。诉讼标的:是诉

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

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

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

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讼中的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

的问题,本着相互谅解的精神进行协商,或者通过协商对权利义务问题达成一定协议的诉讼行为。辩论原

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

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合议: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理和评议的制度。回避:是指审判人

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公开审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和

宣判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

序进行了审判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使

当事人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去起诉或应诉,请求给予司法保护。

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它是以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的,亦即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

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

法院。裁定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称为裁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移转均属于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

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合议制:

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集体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的制度。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的移转:

由上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经上级

人民法院的同意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的,称为管辖权的移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争执或受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调解书约束的人。共同诉讼:

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同一类的,在办案过程中合并审理的诉讼。

诉讼代表人:是指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

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

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在法律规定、法

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指定代理:人民法院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指定诉讼上的代理人代为诉讼,称为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

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形成的代理。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

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本证: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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