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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技术给传统的要约理论带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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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融

摘要随着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电子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信息传输提供了更快捷、更经济、更准确的手段,这种“无纸贸易”(PaperlessTrading)对传统的要约理论提出了挑战也引起了新的法律问题,并且有必要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做出新的审查。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EDI完全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它超越时空界限,节约贸易成本,成为最有活力、最具发展前景的国际贸易方式。因此,本文主要就国际贸易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做具体分析以阐释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要约理论所面临的新的挑战。

关键词EDI要约承诺撤销权证据

:TP393.09:A:1009-0592(2009)05-335-02

由于通讯速度的缓慢,在要约发出和要约送达之间存在着时滞,时滞的存在导致双方就可能要承担市场瞬息万变的风险。因此,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通讯联系,都要求通过传递信函、电报、电传或传真等纸质文件(PaperDocuments)来进行的。从要约、承诺、发货、保险、结汇至报关,都离不开各种各样的纸面文件,它们在形式上表现为要式合同。提单、保险单证、发票、信用证、汇票等,这些资料需要记录在纸上,同时还要求当事人亲笔签名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者被强制执行。这种做法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并且已经成为贸易惯例。

EDI(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在国际上的定义并不完全统一。有定义认为其是指按照某种协议,把约定的具有一定结构性的标准经济贸易信息,经过公营或私营的电子数据网络,在商业贸易伙伴的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信息交换和自由处理的一种系统。归根结底,其最主要的特点即为EDI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动完成回复,发出确认信息,订立合同。这一过程摆脱了时滞的束缚,仅需要几毫秒的时间即可完成。在这种无纸贸易的情况下,贸易变得迅速及时,而且节约费用50%左右。尽管它有着巨大的好处,但实际操作中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撤销权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于要约的撤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规定有所不同。在要约送达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这段时间里,大陆法系认为此时要约不能撤销,英美法则认为要约人有权随意撤销。但基于EDI自动审单或自动回复的特性,到达和做出承诺之间的时滞不再存在。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中的撤销权所发挥的作用都已经大大减弱,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其存在,只不过是在实质上很难实现或实现可能性很小。一方面,从EDI技术的成熟度来看,计算机病毒、黑客可能造成数据丢失、损坏或者被截获和篡改,网络环境下信息安全难以保障;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EDI系统都能实现完全自动化的程度,因此即使撤销权实现的可能性变小,仍然不能否认其客观存在。

至于撤回权,在要约发出后和未送达前这段时间尽管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允许撤回。但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项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可见,只要通过更为快速的通讯工具,即可撤回。但在EDI环境下,其实现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有学者认为这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事人的撤销权与撤回权的剥夺。但是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在大多数EDI环境下的当事人之间都会先订立某种通讯协议,以确认共同认可的行为守则,或者二者之间建立了长久的、熟悉的贸易关系。这样双方为了提高效率,增加收益的目的就必然要承担合同订立不符合当事人意思的风险,承担由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实质上是使用人对自己撤销权或撤回权的自觉让渡,当事人在发送信息时,很清楚自己的“确认信息”会在瞬间到达而使自己的撤回或撤销权受到限制,因此当事人在“明知”后依然错误发送则理应为自己的失误负责。如果归咎于科技进步,无异于固步自封,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如果依据公约和英美法的契约理论,要约在承诺未生效前都有撤销的权利,但是这样做不利于对于采用EDI方式交易的交易安全。故国际上通常采用要约发出不得撤销或撤回的做法,即收件人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在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内,或在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场合,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计算机的最初时间以后,EDI要约不得撤销。但是作者认为,这还要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的事后态度。不能一概认为不得撤销,如果双方能够达成撤销合意,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仍然应当允许撤销。首先,要约应该以允许撤销为原则,以不允许撤销为例外。如果因为时间间隔缩短而剥夺了承诺人撤销其要约的权利,将有损于合同法中的权力体系。其次,要约还可能是采用人工参与的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发送,收件人是否接受要约可由其自主决定后予以承诺,这样时间差就延长了,因此为撤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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