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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新法解读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盗窃罪属于每年必考的罪名之一,新法必考属于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之一,所以,两高最近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需要大家在复习备考中给予充分的重视。为了使大家能够快速掌握该司法解释中的有效信息,减轻大家的复习负担,本人从司法考试应试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了逐条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提供一些帮助。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校逢解读】本条修改了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要引起注意。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2000元以上修改为1000-3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之前的5000-2万以上修改为3万-1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3万-10万元以上修改为30万-50万元以上。
这一修改,直接关系着量刑。在司法考试中,对于判断重大立功、追诉时效等有着直接的意义。
比如,犯罪嫌疑人甲揭发乙盗窃10万元。按照之前的标准,乙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甲属于重大立功,对甲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乙的追诉时效为20年。而按照现在的标准,乙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时,乙不会被判无期徒刑,如果此案也不属于在省或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话,甲仅成立一般立功,不成立重大立功,对甲在量刑时只能适用“可以从轻或减轻”的规定。对乙的追诉时效也不再是20年,而是15年。
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校逢解读】本条对于备考司法考试而言,了解一下,有个印象即可。在考试中,一般不会就数额问题考的很深入。
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校逢解读】本条对“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四种特殊盗窃方式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比较重要。其中,“多次盗窃”的含义与之前相比有所变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本条规定“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相比之下,现在多次盗窃的认定,由“一年内”改为了“两年内”,而且,不再限于“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就属于多次盗窃,就应认定为盗窃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成立盗窃罪。但是,行为人所盗窃的财物应当是值得刑法所保护的财物。比如三次以上盗窃他人信用卡、身份证等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财物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具有一定客观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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