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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家庭教育管理的历史演进:至1949年

我国自古没有家庭教育的专门机构,自然也就没有确立过明晰的家庭教育管

理体制。但在我国历时悠久的家庭教育活动中,却发展了不少朴素而丰富的家庭

教育管理思想和实践。

一、氏族时期:儿童公育制度与同姓不婚准则

1.儿童公育制度

恩格斯在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引用摩尔根《古代社会》

中的观点,赞扬氏族公社教育的民主和平等:“孩子的照管和教养将成为公众的

事情,社会将同等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或非婚生的。”在氏族公社时期,

由于私有制及家庭尚未明确产生,“男女杂游,不媒不聘”①,因而,幼儿只知其

母,不知其父,教育下一代成了包括生母在内全体氏族成员的责任。儒家经典《礼

记·礼运》对此有追记: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

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国有分,女

有归。

这段话可能并非信史,但也折射出中国远古时代氏族公社制度下的一些实际

社会生活情况,与家庭教育有关的有:(1)“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说明保

护和抚养下一代是氏族成员的共同职责;(2)“幼有所长”说明保证下一代健康

成长是氏族成员的共同追求。

一般说来,每个原始人群通常分为两大群体:一为成年男女,负责狩猎或获

取生活资料;一为老人和儿童,负责看管营地、保存生活资料和教育儿童的工作。

当人类进化到母系氏族社会后,对下一代的养育成为同一年龄段妇女的共同责

任。人类进化到父系氏族社会时,儿童一般由“大家庭”中的成年男女教养。稍长

后,才由生父或生母的兄弟授以生产技能和相关知识。在幼儿阶段,就教养职责

而言,是不分生母非生母、生父非生父的。原始社会的儿童公育是以儿童公有为

前提的,在原始人群或氏族公社内部,幼儿享有平等地接受教养的权利,成人对

于幼儿的教养无亲疏之别。此时,“成均”、“痒”等机构则兼具教育下一代的功能。

在人类演进史上,儿童公育使古猿由纯粹的生物性繁衍群体演化为能战胜自然挑

战的社会性人类群体。

2.同姓不婚准则

婚姻观念不仅是有关家庭和社会组织的问题,更具有家庭教育的价值。“同

姓不婚”是人类经过长期的婚姻实践而形成的基本的婚姻观念和准则。在长期的

群居杂交和族内婚姻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了近亲婚配的恶果和异姓结婚的好

处。同姓婚配会造成后代人口质量的退化,后代容易产生遗传疾病和生理变异,

也可能导致人丁不旺。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说:“男女同姓,其生不藩。”

《国语·晋语》:“同姓不婚,恶不殖也。”“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白虎通·嫁

娶》:“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而异姓结婚有利于后代

人口素质的提高。正如恩格斯引用摩尔根所言:“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

的婚姻,创造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

一起,新生一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

②异姓婚配也印证了我国古代“和实生物,同则不继”③的思想。

姓在远古是某一母系血缘集团的标志,“同姓不婚”规定了同一母系氏族内的

成员禁止互通婚姻。父系氏族建立后,尽管以姓为标志的同一血缘集团中的成员

可能四处迁散,血缘继递情况难以确知,但姓的早期内涵使得同姓者中血缘相近

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同姓不婚”至今仍是一条不成文的婚姻准则,只是今天“同

姓不婚”的内涵主要是指同一血缘和血缘相近的男女之间禁止结成婚姻关系。

二、夏商周秦:“三公制、三母制、四贤制”、慈幼政令与易子而教思想

当国家形成后,私有制进一步巩固,阶级分化加剧,原始社会的“大家庭”

逐渐演化为相对较小的家庭。在民间,“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儿童公育制

度已演化为“各亲其亲,各子其子”的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教育制度。然而,在

宫廷的“第一家庭”以及诸侯家庭却动用了不少社会资源,建立了严密的家庭教育

制度。

1.“三公制”、“三母制”、“四贤制”

帝王、诸侯之家的家庭教育在古代家庭教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皇子(世

子),尤其是太子作为未来的君主,他的素质与能力不仅关系到本家族的兴衰,

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家天下的兴衰。第一个有史料记载教育储君的典型是周公,周

公是成王之叔,负有文王的托孤之责,又是成王之师,负有重要的教育责任。西

周时,在王宫内和诸侯国的宫廷内,都为太子、世子设有专门的婴儿教养机构孺

子室。

周时,皇子(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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